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公告(2006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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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公 告

2006年 第4号


《合肥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06年4月4日经合肥海关关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合肥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合关通发〔2005〕54号)中有关报关单修改/撤销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合肥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实施细则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合肥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和撤销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肥关区进出口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统一操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关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通关作业过程中或其他部门在复核、监控、分析进出口货物数据时发现进出口报关单申报错误需要修改或撤销报关单,以及其他根据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细则。
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事项引起的报关单修改或撤销,依据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撤销,应坚持修改优先的原则,确定不能修改的,经批准可以撤销。
第四条 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审价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没有做出结论或者案件未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撤销实行层级审批管理制度,审单关员不得擅自修改、删除报关单数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六条 合肥海关审单主管部门负责本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规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各业务现场和总关专业化审单部门为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具体办理部门。

第二章 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的申请

第七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和撤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由于溢短装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第八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以及下列有关单证: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第九条 各业务现场通关作业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见附件2),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其他部门在复核、监控、分析进出口货物数据时发现报关单申报错误并经企业书面确认的,应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联系单》(见附件3)并随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向审单部门提出修改或撤销报关单。

第三章 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的审批

第十一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撤销须报审单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其中属行政许可的报关单修改或撤销事项由总关分管副关长审批决定。
(一)各业务现场审核需撤销报关单的;
(二)各业务现场审核需修改经专业化人工(M通道)审结且修改内容涉及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报关单的;
(三)总关各职能部门提出修改或撤销报关单的。
其他情况下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由各业务现场自行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审单关员接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及随附单证后,应及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海关(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表》或《合肥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表》(见附件4、5)并随附有关材料报科、处(关)领导审批,其中由隶属关(处)受理须报总关审批的,经三级审批后将审批表等有关资料报审单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形,分别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总关各职能部门在复核、监控、分析时发现错误要求修改或撤销的,由职能部门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联系单》,并经现场核实确认后,将联系单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一并交审单主管部门办理;
(二)各业务现场其他部门发现申报错误要求修改的,如修改内容符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现场发现部门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联系单》交现场审单部门核实确认后,将联系单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上报审单主管部门办理,其他情况由业务现场自行审批办理。
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各业务现场在办理上述内部审批手续的同时要按照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有关审查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申请的;
(二)申请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
第十五条 各业务现场对于属于行政许可项目的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应当根据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但需要经过审查决定的,由海关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6);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且可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各业务现场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不再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附件7);
(五)申请人不是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的,由海关向申请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8)。
第十六条 各业务现场决定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申请的,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完成相关操作,特殊情况下,经本关负责人批准,海关审查时限可延长10日。
第十七条 经审查决定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各现场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附件9),并完成相关操作;经审查决定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附件10)。

第四章 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的有关操作

第十八条 各业务现场经审批准予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办关员应及时在H2000系统内做电子申请,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操作:
(一)属于本关(处)自行审批决定修改报关单有关内容的,负责办理报关单电子数据的修改操作,同时对纸质报关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加盖更改章,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上批注修改情况并签名;
(二)属于总关审批决定修改或撤销报关单的,由审单中心负责报关单电子数据的修改或撤销操作,经办人员应在有关单证上批注修改或撤销情况并签名,及时向业务现场反馈结果。业务现场经办关员收到反馈结果后,应及时对纸质报关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加盖更改章,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上批注修改或撤销情况并签名。
经审批不予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报关单的,各业务现场应当及时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有关印章的使用:对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各现场应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办理,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格式文书,并对附件1格式文书中“海关批注栏”加盖海关单证专用章,对附件6至8的格式文书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对附件9至10的格式文书加盖海关行政章。
第二十条 对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或退、补税款的,由各业务现场负责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提交有关许可证件或办理相应的退、补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进口已放行、出口已结关的报关单在修改或撤销办理完毕后,各业务现场应当立即填制《统计数据更正单》报送综合统计处。
第二十二条 有关报关单修改或撤销办理完毕后,各业务现场和总关审单主管部门要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档案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审批材料登记并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进出境备案清单的修改、撤销,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申请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事项引起的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由各业务现场经三级审批后办理,属报关单修改的同时在H2000系统内进行操作,需要撤销报关单的上报审单主管部门办理H2000系统操作。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制定的《合肥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合关通发〔2005〕54号)中有关报关单修改/撤销方面的规定即予废止。

附件: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联系单
4._____海关(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表
5.合肥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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