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公告2006年第6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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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关总署通知, 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报关员办理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有关业务,现将宁波关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的,应由本企业业经海关注册的报关员或者报关企业的报关员向海关申请办理。
二、加工贸易企业由报关企业办理上述业务的,报关企业报关员应向海关递交《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三、本企业报关员在向海关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在递交的申请表及其它有关单证上加盖本企业报关专用章;如由报关企业报关员办理上述业务的,应在递交的申请表及其它有关单证上加盖本企业公章,并加盖报关企业报关专用章。
四、如有问题,请拨打宁波海关咨询电话:87002110。
特此公告。


二○○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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