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公告2006年第9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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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
公 告

2006年 第9号

为规范报关单位进出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总署127号令)报关单位应使用本单位报关专用章。为此公告如下:
一、报关专用章样式:报关专用章样式为椭圆形,长50毫米,宽36毫米,印面为双环,两环之间上方为企业中文名称全称,下方为企业英文名称全称,印章内环正中应刻有“报关专用章”字样(见附件)。
其中报关企业(特指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在“报关专用章”下方还应当包含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
二、2006年12月31日前,所有已在海关注册备案的报关单位须将不符合上述规格的报关专用章更换完毕,并在主管海关企管部门进行备案,未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不得擅自启用。
联系人:石家庄海关稽查处企管科 张士民、毛力强、王欣。
联系电话:0311- 87869285、87869259。
特此公告。

附件:报关专用章印模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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