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公告2006年第6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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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
公 告

2006年 第6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4月3日总署发布了2006年第15号公告。为准确执行国家消费税管理政策,现就该公告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对应征消费税的进口货物一律改按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进行正常申报,不再在报关单“征免方式”栏内填报“特案”。
二、对于进口高档手表(即经审查确定每块手表的进口关税完税价格在10,000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在有关计税程序下发前,先按公告规定的消费税税率计算应征消费税税额以及相应的增值税税额,并征收全部应征税款的全额保证金,待总署编制完成高档手表的计征消费税程序并下发后,再办理相关转税手续。
三、对于在4月1日及以后已经按调整前的消费税税率征收税款的进口货物,应按照公告规定的消费税税率重新计算应征税款,并立即通知相关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补税款的手续。在此期间已填发税款缴款书但纳税义务人尚未缴纳税款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3号)的规定修改或者撤销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按公告规定重新填发税款缴款书。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 第15
号)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No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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