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6年第12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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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
公 告
2006年 第12号
我关于2006年3月21日在汕头市邮政局查获的下列邮递物品,当事人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当事人于2006年11月11日之前,到我关办理海关手续,逾期我关将对下列物品依法予以收缴。
序号 |
名 称 |
规 格 |
数量或重量 |
备 注 |
1 |
假冒手表 |
|
11只 |
ROLEX牌 |
2 |
假冒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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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只 |
IWC牌 |
3 |
假冒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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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 |
AP牌 |
4 |
假冒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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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 |
PANERAI牌 |
5 |
应急灯灯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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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只 |
|
特此公告。
附件:违法事实
汕头海关(印鉴)
二○○六年八月九日
分送:缉私局、法规处、机场办。
本关:存档(2)。
汕头海关办公室 |
2006年8月9日印出 |
校对:张晓铿 |
录入员:陈贤彦(共印3份) |
附件
违 法 事 实
2006年3月21日,汕头海关在邮寄编号分别为EA758596427CN、EA758596387CN、EA758596210CN,寄件人为“益盛电器”,申报品名为“照明灯”的三份出口邮递快件中查获藏匿在照明灯壳内的手表15只。涉案手表15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进出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均系假冒产品。
经进一步调查,办案民警根据该案中“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填写的寄件人公司“益盛电器”和其地址:“中国广东汕头澄海区中山北路”向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相关登记资料,经查询,没有查到关于“益盛电器”的任何企业登记资料。
据邮局方面交代,上述邮递快件是寄件人自己在邮件详情单上填写寄件人的姓名、公司名称、地址和收件人姓名,地址等内容,邮局没有掌握邮寄快件的人员情况和公司的真实地址。
综上所述,“益盛电器”将邮寄的涉案假冒手表15只藏匿在照明灯壳内,逃避海关监管,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但走私行为人无法查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