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6年第15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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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
公 告
2006年 第15号
我关于2006年7月21日在我国领海大星山以南附近海域(E114°55′,N22°23′)查获的下列货物和运输工具,当事人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当事人于2007年1月10日之前到我关办理海关手续,逾期我关将对下列货物依法予以收缴。
序号 |
名 称 |
规格 |
数量 |
备注 |
1 |
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
15寸以下 |
1215台 |
旧 |
2 |
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
17寸 |
2081台 |
旧 |
3 |
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
19寸以上 |
346台 |
旧 |
4 |
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
|
78台 |
废 |
5 |
无牌号木质渔船 |
|
1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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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违法事实
汕头海关(印鉴)
二○○六年十月八日
本关:关领导,缉私局,存档(2)。
汕头海关办公室 |
2006年10月10日印出 |
校对:万相宝 |
录入员:陈贤彦(共印2份) |
附件
违法事实
2006年7月21日,我关在我国领海大星山以南附近海域(东经114°55′,北纬22°23′)查获一艘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木质渔船,船上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电器共3720台。其中,旧15寸以下规格阴极射线管显示器1215台、旧17寸阴极射线管显示器2081台、旧19寸以上规格阴极射线管显示器346台、废阴极射线管显示器78台,无任何合法证明,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走私行为人无法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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