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6年第25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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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总署规范性文件,制定《广州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并符合本《规程》规定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

报关单修改或撤销后,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应当一致。

报关单的修改与撤销应首先采取修改形式,确实无法修改的,才采取撤销形式。

二、各隶属海关、办事处(以下简称“现场海关”)设置报关单修改和撤销岗位,负责有关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的受理、审批、修改和撤销操作等具体业务。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遇下列情况的,可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提出修改或撤销报关单申请:

(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

(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的。

四、申请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五、申请人在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修改或撤销申请的内容涉及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海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海关向申请人制发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可以不再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海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制发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见附件3);

(四)申请人、申请理由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向其制发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

六、海关决定受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的,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完成相关操作,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关(处)长批准审查时限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海关经审查决定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见附件5),并完成相关操作;经审查决定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加盖广州海关或隶属海关公章的《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见附件6)。

八、申请人提出修改或撤销报关单的申请,但不涉及上述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海关审查直接决定是否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并且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撤销申请表》上予以批注。

九、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原申报地海关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电邮、公告等多种方式,将修改或撤销的原因及涉及内容等事项告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前往原申报地海关进行确认,并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附件7)。

十、撤销报关单数据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及时重新申报或依照海关进出境管理要求作相应处理。

十一、因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十二、进出境备案清单的修改、撤销,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三、因海关担保、审价、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退补税等原因需修改或撤销报关单的,不纳入本公告范围,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缉私部门依法处理。

十五、有关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定由广州海关审单处负责解释,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撤销申请告知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

7.《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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