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公告2006年第17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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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退税管理,统一规范非政策性退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非政策性退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政策性退税的范围
(一)因海关误征或者纳税义务人原因,纳税义务人多纳税款的。
(二)对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三)对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四)对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五)对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的。
(六)对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上述第(五)项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
(七)其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总署有关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
二、非政策性退税办理原则
(一) 按照“谁收谁退”的原则,由原征税地海关负责受理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并办理退税手续。
(二) 退税应按原征税或者补税所实施的税率、汇率计算应退税额。
(三) 退税并同时退还利息的,该利息按照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率计算。计算应退利息的期限自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四)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不予退还。
除特殊情况外,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对税款尚未入国库的,暂缓办理退税手续。
三、非政策性退税的申请
(一)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将向纳税义务人填发《办理退税通知书》(附件1),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办理退税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退税申请。
(二)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原征税现场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四、申请退税应提交的单证
(一)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及利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退税申请书》(附件3);
2.税款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退税进(出)口报关单及发票清单的复印件;
4.其他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
(二)对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现场海关提交以下单证的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1.《退税申请书》(附件2,区分转帐或现金退付方式自行选择适用相应格式,下同);
2.税款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3. 申请退税的进口报关单及发票清单复印件;
4.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5.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6.其他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
(三)对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现场海关提交以下单证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1.《退税申请书》;
2.税款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及发票清单复印件;
4.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5.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6.税务机关未退还国内环节税或者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7.其他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
(四)对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现场海关提交以下单证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1.《退税申请书》;
2.税款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3. 申请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五)对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现场海关提交以下单证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1.《退税申请书》;
2.税款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3. 申请退税的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及发票清单复印件;
4.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5.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
(六)对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操作规程第九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越赡伤翱钪掌?年内现场海关提交以下单证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1.《退税申请书》;
2.税款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退税的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及发票清单复印件;
4.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
5.其他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总署有关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现场海关提交以下单证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1.《退税申请书》;
2.税款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退税的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及发票清单复印件;
4.其他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
五、退税审批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六、退税申请审批完毕后,纳税义务人依海关通知签领有关退税材料的关封,并交原征税海关的财务部门办理国库退库手续。
七、如纳税义务人要求退付现金的,海关财务部门在收到国库反馈给海关的“收入退还书”相关联次后,将填发《现金退税领款通知书》(附件3)通知纳税义务人到指定银行领取退税款。
八、本公告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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