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公告[2006]第2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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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

公 告

2006年 第2号

《郑州海关联网监管操作规程》已于2006年1月5日经关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该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海关
二ОО六年一月十九日



郑州海关联网监管(E帐册)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关区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发展形势,规范关区E帐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结合关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海关与企业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以下简称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实际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报送数据进行核对、核算与实物核查相结合的一种监管办法。与海关实行联网监管的企业称为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
第三条 联网企业应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通过网络动态地向海关如实报送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物流数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联网企业应按照海关要求,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实行单独存放,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帐务管理。
第五条 联网企业的电子帐册只用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进出口管理,一般贸易货物不得进入电子帐册,用于加工贸易的不作价设备仍采用加工贸易设备手册(D手册)管理。
第六条 联网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实行电子帐册管理,全额保税,免设银行保证金台帐。

第二章 联网企业的准入审批
第七条 准备实行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单证:
(一)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商务部门签发的加工生产能力证明;
(三)《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申请表》(附件⑴).
(四)包括企业性质、资本构成和近3年来进出口金额、备案手册数量等基本情况的书面说明;
(五)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第八条 主管海关对企业进行考察,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规定条件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关。
第九条 关领导审核同意后,正式对申请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总关与联网企业签订《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签发《海关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附件⑵)并正式建立联网企业档案,留存其准入审批各种资料和单证以及归并关系等前期审批资料。
第十条 对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视情节征收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由银行提供担保:
(一) 被降为B或C类管理的;
(二) 涉嫌走私处于调查期间的;
(三) 企业不按规定向主管海关传输真实、准确、完整数据的;
(四) 妨碍海关有效监管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对联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在责成其办结海关手续后注销其电子帐册:
(一)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的;
(二)不再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被降为D类管理类别的;
(四)海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认为需注销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前期管理(电子帐册备案与变更)
第一节 归并关系的确定
第十二条 商品归并关系,是指海关与联网企业根据监管的需要,按照中文品名、HS编码、价格、贸易管制等条件,将联网企业内部管理的料号级商品与电子帐册备案的项号级商品进行归并或拆分,建立一对多或多对一的对应关系。
第十三条 联网企业应根据生产实际对本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预先按照货号进行归类、归并,确定单耗,并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海关负责审核单耗、商品归类并以归并关系原则为基础结合监管实际指导企业建立归并关系。
第十四条 建立归并关系基本原则:
(一)10位HS编码相同、申报计量单位相同,且在生产实际中具备一定程度可替代性的料件原则上进行归并处理;
(二)主管海关从单耗、规格型号、单价、税率等方面考虑认为需重点监管的商品,可不作归并处理;
(三)因管理需要,企业提出需单列的,可不作归并处理;
(四)根据监管实际需进行特殊归并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归并关系审批采用三级审批制度,经办关员初步审定的归并关系通过《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呈批表》(附件⑶),经科长复审后,报主管处(关)长审批。
第十六条 企业在经营范围帐册审批通过后,将主管海关确定后的归并关系(包括归并前料件、成品,归并后料件、成品,以及对应单损耗关系)通过网络进行申报,经办关员登陆电子口岸进行审核确认。 归并关系的变更(包括增加新的备案归并关系)按上述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节 经营范围电子帐册备案与变更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所列商品范围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经营范围电子账册备案手续,待报文成功被海关接收,转入人工审核后,由海关经办人员进行审核。经办关员在成功接收到企业报文后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备案报文要求的,退单并要求企业修改重报;对符合备案报文要求的,报领导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海关审核的主要内容有: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加工单位名称及代码、批准证件编号、加工生产能力、进出口料件和成品范围(商品编码前4位)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经营范围帐册审批采用三级审批制度,经办关员初审后,填写《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呈批表》(附件⑶),经科长复审后,报主管处(关)长审批。
第二十条 经办关员根据审批意见,通过计算机审核。计算机自动产生“IT”标志的经营范围电子帐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企业。经营范围电子帐册编码为12位,第1-2位为标记代码“IT”,第3-6位为关区代码,第7-12位为顺序号。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经营范围帐册内容发生变更时,企业必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海关按上述程序及要求办理经营范围帐册变更手续。

第三节 电子帐册备案与变更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归并关系审批通过后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电子账册备案手续,待报文成功被海关接收,转入人工审核后,由海关经办人员进行审核。经办关员在成功接收到企业报文后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备案报文要求的,退单并要求企业修改重报;对符合备案报文要求的,经办关员初审后,确定最大周转金额和核销周期(一般按照:最大周转金额=上年度进出口总金额+海关认定合理的年度进出口增量;核销周期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因特殊原因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填写《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呈批表》,报领导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海关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加工单位名称及代码、批准证件编号、经营范围电子帐册编码、加工生产能力等;
(二)归并后的进口料件品名、规格、商品编码、计量单位、币制、征免方式等;
(三)归并后的出口成品品名、规格、商品编码、计量单位、币制、征免方式等以及归并后的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单损耗关系等。
电子帐册料件成品的备案计量单位必须与企业ERP系统计量单位一致。对可能引起海关监管备案、核销计算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商品,企业需申报第二计量单位。
第二十四条 电子帐册审批采用三级审批制度,经办关员初审后,填写《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呈批表》(附件⑶),经科长复审后,报主管处(关)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经办关员根据审批意见,通过计算机审核。计算机自动产生“E”标志的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企业。便捷通关电子账册编码为12位,第1位为标记代码“E”,第2-5位为关区代码,第6位为年份,第7-12位为顺序号。企业的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备案的变更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四节 电子帐册分册备案与变更
第二十六条 联网企业在特定口岸办理进出口报关(含深加工结转)手续且该口岸因程序或内部规定等原因要求异地联网企业必须使用电子帐册分册通关,主管海关可为其办理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分册。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分册的编号:第1位为“F”(异地报关分册)或“G”(深加工结转分册),第2-5位为关区代码,第6位为“H”,第7-12位为顺序号。
第二十七条 E帐册分册仅为通关使用,系统不进行单独核扣核算,不需核销,分册的有效期不能超过帐册本核销周期期限。
第二十八条 海关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分册的料件、成品内容是否在已审批的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商品范围内;
(二)分册允许进出口数量;
(三)分册的进出口岸;
(四)分册的有效期是否超过帐册本核销周期期限;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电子帐册分册审批采用三级审批制度,经办关员初审后,填写《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呈批表》(附件⑶),经科长复审后,报主管处(关)长审批。
第三十条 经办关员根据审批意见,通过计算机审核,并核发纸质分册交企业凭以到异地口岸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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