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公告2006年第3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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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
公 告

2006年 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南昌海关委托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实施报关员注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办理对象:2006年6月1日以后在南昌海关办理报关员注册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二、办理事项:报关员注册及其变更、延续、注销。
三、受理地点、部门及联系电话
(一)南昌海关驻高新办事处:
地址: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金庐大道300号(高新管委会侧后方、艾溪湖畔);
受理部门:综合业务科;
联系电话:0791-8194959—7013、7020;
(二)九江海关:
地址:九江市龙开河路5号;
受理部门:综合业务科;
联系电话:0792-8226999-8102;
(三)赣州海关:
地址:赣州市红旗大道70号;
受理部门:稽查科;
联系电话:0797-8216899-5019,5020;
(四)吉安海关:
地址:吉安市青原大道1号;
受理部门:业务二科;
联系电话:0796-8105009-6103;
(五)景德镇海关:
地址:景德镇市瓷都大道930号;
受理部门:业务二科;
联系电话:0798-8518707;
(六)南昌海关驻龙南办事处:
地址:龙南县金塘技术开发区1号;
受理部门:业务二科(二楼);
联系电话 :0797-3555999(3555976、3555978)转8018。
(七)新余海关:
地址:新余市仙来东大道1号;
受理部门:综合业务科;
联系电话:0790-6468668-6018,6019;
四、关于《办法》生效前《报关员证》的有效期
(一)2006年5月31日之前(含当日),在海关取得8位报关员注册编码的报关员,其《报关员证》有效期延至2008年,具体时间以《报关员证》发证日期标注的月日为准。
(二)持上述《报关员证》的报关员,在有效期届满前,均可凭以办理报关业务,不需要到海关办理《报关员证》延长有效期的签注手续。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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