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公告2006年第4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4: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公 告

2006年 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到所在报关单位(含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注册地海关办理报关员注册申请并取得《报关员证》后方可执业。
二、具体受理申请的注册地海关如下:
(一)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不含象屿保税区)报关单位在厦门海关驻高崎办事处后续管理科办理;
(二)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报关单位在厦门海关驻海沧办事处后续管理科办理;厦门出口加工区报关单位在海沧办事处所属出口加工区监管科办理;
(三)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报关单位在厦门海关驻同安办事处后续管理科办理;
(四)象屿保税区海关、泉州海关、漳州海关、石狮海关、东山海关、龙岩海关负责受理本辖区报关单位的报关员注册申请。
三、申请人无法直接到海关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的,可以委托所在报关单位提出申请,但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四、有效期已经延至2008年的旧版《报关员证》,在有效期内不需要换领新证,但如在有效期届满之前,需办理报关员变更的,应向海关办理换发新版《报关员证》手续,并将旧版《报关员证》缴回。换领新版《报关员证》时,需提供蓝底(或白底)彩色免冠小2寸照片1张。
五、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关制定了《报关员办理注册事务须知》(见附件2),将当事人权利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办理流程等一并公告。
六、有关情况查询渠道:
办理报关员注册申请所需提交的相关表格及该项许可事务的相关服务指南,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询并下载:
1.厦门海关门户网站:XIAMEN.CUSTOMS.GOV.CN
2.厦门口岸大通关管理平台:WWW.XMPORT.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
1.代理报关员注册登记委托书
2.报关员办理注册事务需知




二○○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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