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公 告
2006年 第6号
为进一步适应区域经济发展要求,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根据海关总署2006年第43号《实施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有关事项公告》的规定,结合我关区实际,决定对部分企业适用长三角区域和关区内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现就资格审批方面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合肥关区注册的进出口企业,向本关区任一海关单位申报、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长三角区域内)办理验放手续,为长三角区域“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适用此通关模式的企业,其海关分类管理等级应为A类,其中,生产型企业优先适用;具有良好守法记录、信誉好、在合肥关区的年进出口业务量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也可适用。
二、在合肥关区注册的进出口企业,向本关区任一海关单位申报、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本关区内海关办理验放手续,为合肥关区内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适用此通关方式的企业,其海关分类管理等级应为A类或B类。
三、A类企业适用长三角区域“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B类企业适用合肥关区内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需向企业所在地海关业务现场(各隶属海关或合肥海关现场业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1)。
A类企业适用合肥关区内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不需要审批。
四、“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企业资格审批采用业务现场初审、总关企业管理部门复核和主管关领导审批的三级审批制度。
五、海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其符合或者不符合适用条件的认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格式见附件2)。
六、已被认定符合适用长三角区域或本关区内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企业,因企业等级降低,其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资格自动取消,海关不再另行通知。
七、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企业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告知书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
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企业申请书
海关:
本企业现为合肥海关评定的 类企业,符合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并备齐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现向你关提出采用(请在选项前的□内打√):
□全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合肥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
的申请,请予以受理。
附件:公司基本情况
申请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公司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地区: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营业执照》编号:
企业性质: 投资额:(万元)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税务登记证书》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本公司保证上述所填各项内容属实,向海关递交的相关文件真实无讹,遵守海关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告知书
合肥海关告知( ) 号
:
你(单位)关于 的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不齐全),符合(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具体告知事项)。
特此告知。
(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