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公告(2006年第5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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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公告(2006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公 告

2006年 第5号

为保证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现将合肥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中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加工贸易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成品单耗时,应根据海关工作需要和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材料、成品样品或其影像图片、图样及其品质、成分、规格、型号等相关数据资料;

(二)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能反映成品加工的质量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及相应耗料的有关资料;

(三)加工合同、生产报表、成本核算等有关帐册;

(四)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对加工贸易企业稽查审计的结果或报告;

(五)与单耗相关的计算公式、计算方法。

二、加工贸易企业在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由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海关经核算,认为申请人申请备案的手册和正在执行的手册备案总量已经超过企业年生产加工能力的,海关暂不予备案。

对国家未列明予以保税备案进口的消耗性物料或单耗无法量化的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海关不予备案。

三、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在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应与承揽企业间建立完整的外发加工交接记录。经营企业每月应将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边角料等情况书面向海关加工贸易管理部门报告。承揽企业的账务处理和生产记录应能完整反映其对外发加工保税料件的生产处置情况。

四、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因加工出口成品急需,需串换料件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海关核准:

(一)料件串换的范围应为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的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及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之间;

(二)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条件;

(三)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四)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如何处置,书面报海关批准;

(五)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五、加工贸易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时,海关审核存在以下异常情况,经营企业应书面向海关说明理由。

(一)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登记情况、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电子底帐数据之间不一致的?

(二)经营企业申报的单耗数据超出国家单耗标准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金额倒挂的;

(四)加工贸易手册存在先出后进情况的;

(五)加工贸易手册实际进出口数量不平衡的,或者超出备案数量的;

(六)经营企业申报的边角料、剩余料件、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七)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报核的;

(八)经营企业需要向海关说明理由的其他情形。

六、自2006年6月20日起,在合肥关区办理如下加工贸易业务时需使用统一格式的业务单证(见附件),加工贸易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索取或从合肥海关互联网站(http://hefei.customs.gov.cn)下载:

(一)变更加工贸易合同;

(二)缴纳加工贸易保证金;

(三)解除加工贸易到期保证金;

(四)放弃加工贸易货物;

(五)内销加工贸易货物;

(六)串换加工贸易保税料件;

(七)结转加工贸易剩余料件;

(八)申报加工贸易成品单耗;

(九)申请验收加工贸易整改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1.加工贸易合同变更(延期)申请审批表

2.加工贸易保证金缴纳申请审批表

3.加工贸易到期保证金(保付保函)处理申请审批表

4.加工贸易货物放弃申请审批表

5.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请审批表

6.加工贸易料件串换申请审批表

7.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申请审批表

8.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核算情况表

9.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

10.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核算情况表

11.加工贸易企业整改验收申请审批表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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