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公告(2006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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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公告(2006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公 告

2006年 第2号

《合肥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细则》已于2006年4月4日经合肥海关关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9日制定的《合肥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工作实施细则》、2001年12月12日制定的《合肥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工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合肥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细则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合肥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关区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合肥关区以海运、空运、铁路运输、公路运输以及其他运输方式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的查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进出口货物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 查验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实施查验的关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近亲属与待查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可以由本人或所查货物的所有人、代理人申请,也可以由上一级领导直接决定。

第五条 查验工作实行电子派单、复核制度;查验人员实行资格认定、轮换、责任制度;处理问题实行请示、报告制度。查验关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应调离查验岗位。

第六条 查验应当由2名以上关员共同实施。实施查验时,查验关员必须着海关制式服装。

第七条 合肥海关查验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协调关区的查验管理工作。各现场关(处)下设专门查验或业务外勤部门负责查验的实施。

第八条 海关缉私部门对确有情报来源证实进出口货物存在违法嫌疑的,可对货物进行检查。缉私部门在实施检查时,应通知现场海关查验部门派员参加。

海关其他部门要求对货物进行查验的,应经现场关(处)审核同意,派员共同进行查验。

第九条 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书面申请,现场关(处)长批准,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第十条 A类企业可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查验手续,并应企业申请,经批准可以实行“门到门”查验。

第十一条 对进出口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书面申请,应优先安排查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验部门可对已查验的货物进行复验:

(一)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作进一步确认的;

(二)货物涉嫌违法,需要重新查验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四)海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复验的其他情形。

复验按照本细则的查验程序和规定办理,查验关员应在查验记录上注明“复验”字样。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关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验部门可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径行开验:

(一)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二)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监管场所管理人应当到场,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海关在监管区内实施查验不收取费用;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货物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规费。

第十五条 对集装箱、货柜车或者其他货物施加海关封志的,按照规定收取封志工本费。

第十六条 因查验而产生的进出口货物搬移、开拆或者重封包装等费用,由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承担。

第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需要海关免予查验的,必须经合肥海关报海关总署批准。各现场关(处)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任何进出口货物以免验待遇。

第十八条 海关查验应充分利用现有查验设施和技术设备,提高查验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 海关在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规定,赔偿实际损失。

第二章 查验方式和类别

第二十条 查验方式分为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

人工查验方式有三种:

(一)彻底查验,是指逐件开拆包装、验核货物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二)抽查,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有选择的对货物中的部分货物验核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三)外形查验,是指对外部特征直观、易于判断基本属性的货物的包装、唛头和外观等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机检查验方式有三种:

(一)地磅查验,即对货物的重量进行检查和分析的查验方式。

(二)X光机检查,即对集装箱所载货物进行透视性检查和分析的查验方式。

(三)其他设备查验,即根据设备技术特点对货物进行检查和分析的查验方式。

第二十一条 查验类别分为重点查验和一般查验。

重点查验是指对已进行风险布控的和C、D类管理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以及各类敏感性货物等采取彻底查验或抽查方式。其中对D类管理企业进出口货物必须实施逐票开箱(包)彻底查验方式。

下列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

(一)总署、总关确定重点查验的;

(二)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

(三)因成份、规格、用途、原产国别不同,税率相差较大的;

(四)申报为集装箱空箱进出口的;

(五)有走私违规嫌疑的或有举报线索的;

(六)C、D类企业或者实施风险布控的;

(七)国内外差价较大或短期内竞相进出口的;

(八)列名重点敏感商品的;

(九)其他需要重点查验的。

一般查验是指采取抽查或外形查验方式。

第三章 取样送检(验)

第二十二条 取样、送检(验)商品范围包括:

(一)总署规定必检(验)商品;

(二)审单、归类、关税等部门要求送检(验)商品;

(三)查验中对货物品名、品质、成份、规格等难以确定或无法确定的商品;

(四)其它需送检(验)的商品。

第二十三条 海关取样送检(验)时,必须按规定取样、送检(验),确保所取样品具有代表性。同时应向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开具《货物取样送检凭证》,并由其签名确认,然后按有关规程封存送检(验)。

第二十四条 A类企业进口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经批准可以免于取样送检(验)。

第四章 查验程序

第一节 查验派单

第二十五条 查验科长负责接收、整理查验指令,审核申报单据,确定查验方式、类别和目标,通过“查验自动派单系统”确定查验关员,通过“查验管理子系统”打印《海关查验作业单》。

第二十六条 查验关员的A、B角根据职务或关衔区分,查验实施过程由A角总负责,A角还负责被查验货物初步判定和向上一级领导报告有关情况等;B角负责整理查验单据、协助A角实施查验。

第二十七条 查验科长核签后的《海关查验作业单》应当交查验关员A角签收。

第二十八条 经派单系统确定的查验关员,除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或同时为派单人员之情形,不得中途更换。

第二节 查验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实施查验前,查验关员应做好以下各项查验准备:

(一)认真审阅报关单证资料,掌握对所查验货物的有关情况。

(二)根据《海关查验作业单》上确定的查验指令和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查验方案。

(三)备齐查验所需用品,如:查验记录、查验工具、海关封志(锁)、取样收据等。

第三十条 实施查验前应通知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实施查验时,收发人或其代理人应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关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查验过程中,查验关员不得离开正在查验的货物。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经上一级领导批准,并对查验货物进行加封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查验过程中对所查验货物的品质、类别等无法确定或鉴别不清的,应及时报告;并可以提取样品送交海关化验中心或海关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十三条 查验关员根据查验指令,在对所查验货物实施一般查验的过程中发现货物有疑点或不能满足查验要求和目标的,应立即改变查验方式或类别(即彻底查验或重点查验),并报告上一级领导,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查验关员在实施查验过程中发现有伪报、瞒报、夹带等违法嫌疑的,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将有关违法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并配合对涉嫌货物予以扣留,对涉嫌的运输工具和有关嫌疑人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三节 查验纪录填写

第三十五条 查验完毕后,查验关员必须填写《海关查验作业单》。

第三十六条 填写作业单上的“货物存放地”或“查验地点”栏“其它”项时,必须注明确切地点,如“某公司仓库”、“某公司露天堆场”等,不得用“其它”两个字替代。

第三十七条 填写“查验时间”栏时,应填写到小时,如“某年某月某日上(下)午某时”。

第三十八条 填写“查验记录备注”栏时,应尽量用简短的文字描述被查验货物的客观情况。对于集装箱装载的货物,应填写运输工具名称、集装箱总数;开箱数量、开拆外包装箱数、清点数、实物外观情况等,并作出有无异常情况的初步判断。对于散装货物,应描述货物的状况,如设备的新旧、板材的厚薄等,并作出有无异常情况的初步判断。

第三十九条 填写“处理时间、处理人、处理意见”栏目时,应由科(组)长填写,并签注姓名。

第四十条 查验记录必须如实反映查验全过程,对所查验货物的实际状况要表达清楚,用词准确。除填写查验记录的规定内容外,还应注意记录以下情况:

(一)查验过程中发现的货物残损情况及造成残损的原因;

(二)提取货样的具体情况;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

第四十一条 《海关查验作业单》填写完毕后,应由陪同查验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确认,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拒不签名的,查验关员应在《海关查验作业单》上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负责人签名证明。

第四十二条 经打印的随报关单流转的《海关查验记录单》,仍需查验关员、查验科(组)长及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名,不得仅以打印代号或打印名字替代,以明确责任,保证查验单据的完整性。

第四节 查验结果的复核、处理

第四十三条 现场查验形成的一切文书材料,必须经查验科长复核,重大问题报现场主管关(处)长审核。

第四十四条 查验科长根据不同情况,对所查验的货物分别作出处理:

(一)查验记录清楚准确,查验内容符合查验指令要求,所查货物与申报相符,除海关总署、合肥海关另有规定外,在办结海关手续后,可以直接签章放行。

(二)认为有必要对货物再次实施核查的,可拟定复验方案或要求,对该货物进行复验,并通知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或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管理人到场,做好复验记录。

(三)经查验,认为存在走私违规嫌疑的,按照案件移送程序和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做好案件查处配合工作。

第四十五条 查验结束后,对有关布控部门下达的查验指令,查验部门应将查验结果及时反馈有关布控部门。查验部门自接到查验指令时起至实施查验结束并反馈查验结果,一般不超过48小时。查验过程中,如发现有违法嫌疑的,不受此时限限制。

第四十六条 查验作业完毕后,查验部门要做好《海关查验作业单》等文书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同时认真记录并打印《海关查验记录单》一份附报关单后,随报关资料流转至业务内勤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合肥海关在关区范围内对查验率不作统一规定,各现场关(处)应加强风险分析,合理设定查验率,努力提高查获率。

查验率是指查验报关单的票数占报关单总数的比例,亦即查票率。

查获率是指在查验过程中发现有逃证、逃税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贸易政策,并由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数占查验数的比例。

第四十八条 现场主管关(处)领导要严格执行总署规定的巡视制度,经常对查验现场进行调研、检查和指导,检查情况要有记录。对重大走私违规案件和突发事件要亲临现场指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查验科长要负责总署和总关查验制度的有效落实,坚持带班制度,参与实际查验,依据查验结果和有关规定,对所查货物做出正确处理。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合肥海关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原2001年6月19日制定的《合肥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工作实施细则》、2001年12月12日制定的《合肥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工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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