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公告2006年第1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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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
公 告

2006年 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6号)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届时海关将按照新的管理规定受理报关员注册业务。为方便报关员办理注册业务,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受理报关员注册申请的海关
海口海关、八所海关、三亚海关、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海口保税区海关筹备处。
二、 受理报关员注册申请的场所
海口海关受理地址:海口市滨海大道61号,海口海关玉沙办公大楼一楼企业注册窗口;
八所海关受理地址:东方市八所镇解放西路31号,八所海关办公大楼一楼监管科;
三亚海关受理地址:三亚市三亚湾路77号,三亚海关大楼二楼大厅监管科;
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受理地址:洋浦经济开发区港北路,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关一楼报关大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海口保税区海关筹备处受理地址:海口市南海大道168号,海口保税区海关筹备处二楼219室。
三、申请人应当到报关单位所在地海关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报关单位为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的,应当到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
四、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在海关领取);
  (二)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五)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5种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
  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以上第(二)至第(六)项在提供复印件的同时,须提供原件核对。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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