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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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为保证《规定》的顺利执行,结合南宁海关关区报关单位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报关企业关区内分支机构的备案
报关企业关区内分支机构在开展报关服务前,应填写《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1)一式两份,向注册地海关提交《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文件资料,由注册地海关初审后报南宁海关审核备案。
二、关于报关单位报关专用章问题
2006年1月1日起,南宁海关关区统一接受新型报关专用章报关,原报关专用章停止使用。
新型报关单位报关专用章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含企业中文名称全称和报关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仿宋体阳文,印油为红色。报关专用章样式见附件2。
(一)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除包含企业中文名称全称和报关专用章字样外,还应包括口岸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广西各口岸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标准名称如下:广西南宁、广西桂林、广西梧州、广西贵港、广西北海、广西防城、广西钦州、广西东兴、广西水口、广西凭祥、广西龙邦。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专用章包含企业中文名称全称和报关专用章字样,不标明口岸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名称,可在南宁关区及其它关区使用。有多枚报关专用章的,应当按照次序编号。
报关专用章启用前应当向海关备案。报关单位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向注册地海关、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报关印模卡》(附件3)一式三份。
三、关于报关单位换证问题
(一)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或《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在2005年11月30日前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已办理异地备案的外关区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或《代理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在2005年11月30日到备案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二)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今年年审的原自理报关单位,可持其《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在2008年有效期满前30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时一并换发新证。
四、关于报关单位证明文件丢失申明问题
报关单位发生遗失注册登记证书的,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在海关系统的刊物或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