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公告2005年第2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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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证《规定》的顺利执行,现就重庆海关执行《规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庆海关报关企业、报关企业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变更、延续许可的申请,由企业所在地(以工商注册地为准)主管海关根据《规定》要求受理、审查;经重庆海关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由所在地主管海关根据许可决定完成许可操作并制发证书。

  二、重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由所在地主管海关负责办理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相关的接受申请、审核、登记、变更、延续、注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发放等工作。

  三、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单位的临时注册登记手续由重庆海关稽查处(以下简称:稽查处)负责办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2005年6月1日起,本地报关企业在重庆口岸设报关分支机构的,由稽查处按《规定》要求接受备案。已在重庆口岸从事报关服务,但不符合《规定》备案要求的分支机构,由稽查处在2年延续期内根据《规定》要求接受其补充备案;2年延续期满仍不符合《规定》备案要求的,海关将不再接受其分支机构报关。

  五、重庆报关企业拟跨重庆关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稽查处负责对报关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第十七条要求予以审查,签注审核意见,并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外地报关企业在重庆设立分支机构的一并参照本《公告》办理。

  六、根据海关总署规定,全国新报关专用章统一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2005年11月1日起,重庆海关接受新型报关专用章备案;2006年1月1日起,重庆海关统一接受新型报关专用章报关,原方形报关专用章停止使用。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专用章应包含:企业名称全称 报关专用章 编号(如超过一枚),由企业注册地海关接受备案。

  报关企业报关专用章应包含:企业名称全称 报关地海关名称 报关专用章,仅限一枚,由报关协会指导企业完成刻制后,稽查处接受备案。

  七、根据海关总署规定,海关将统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从2005年11月15日起重庆海关开始接受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一)原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可持有效的《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或《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发新证手续;受理时间至2005年12月31日结束。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持有效原《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发新证手续;受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发新证的时间不限。

  八、重庆海关各办理报关注册登记许可受理点请参阅《重庆海关报关企业注册受理地址表》。重庆海关稽查处受理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81号大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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