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公告2005年第4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6: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27号令)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为进一步加强对报关单位的管理,规范报关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在重庆关区从事下列报关业务的,均需由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员办理:

  一、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二、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三、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此项业务可暂由加工贸易企业人员办理,过渡期限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7月1日);

  四、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五、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六、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对非报关员申请办理上述报关业务的,海关将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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