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5年第42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6:5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为进一步促进汕头关区外经贸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贯彻落实我关今年推出的“5 5”项业务改革项目,并为我关参与“泛珠三角”区域海关合作做好准备,在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的基础上,我关决定自即日起在汕头关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多点报关、口岸验放”通关监管模式,现就操作流程和有关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一、汕头关区内的“多点报关、口岸验放”通关监管模式是指企业对其进出口货物可以自主选择汕头关区内的任何一个现场海关(汕头保税区海关6008业务现场和机场办事处6009业务现场除外)作为申报地海关进行报关申报,由申报地海关办理接单征税、现场验估、单证放行、报关单证明联签发等手续,由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办理查验、实货放行、结关等手续的一种通关监管模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适用“多点报关、口岸验放”模式:

(一)不适用异地报关模式的区域、企业;

(二)转关货物;

(三)邮递渠道进出口货物;

(四)无实际进出口货物,如结转、内销货物;

(五)废金属、废塑料、废纸、纺织品废物等;

(六)其他规定不得采用“多点报关、口岸验放”通关监管模式的情形。

三、企业在申报地海关填写进出口报关单时,报关单中的“进(出)口口岸”一栏填写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口岸海关名称,报关单海关编号前四位应为申报地海关的关区号,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多点模式”字样。

四、需进行报关单修改、撤销或退补税处理的,企业需在申报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五、汕头关区内“多点报关、口岸验放”通关监管模式实行守法便利和企业自愿原则。企业采用该模式办理有关通关手续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汕头海关将根据企业资信情况决定适用关区内“多点报关、口岸验放”通关监管模式的企业范围。

六、本公告自2005年11月15日起生效,原《汕头海关2005年第28号公告》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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