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公告2005年第4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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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的管理,促进关区出口加工区的健康发展,南宁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南宁海关对出口加工区卡口管理办法》(附件1)和《南宁海关对出口加工区外发加工及模具外发使用管理办法》(附件2),并于2005年10月1日起在南宁关区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南宁海关对出口加工区卡口管理办法》

附件1 南宁海关对出口加工区卡口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进出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加工区卡口是指加工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设置的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用于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人员进出加工区的专用通道。卡口按进出区分别设置货车通道、客车通道和人员通道。

  第三条 海关在卡口设专人值班,负责区内企业进出境货物、区内企业国内采购货物、物品的核查、登记、验放;指导加工区协管队员做好客运车辆和进出区人员的管理,实行对加工区24小时监管。

  第四条 海关驻出口加工区办事机构负责对出口加工区卡口的管理。

  第五条 在卡口值班的海关管理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核单证,并对进出加工区卡口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进行核查、验放。

  第一章 运输工具管理

  第六条 进出加工区载客办公车辆和其他车辆的管理:

  (一)区内企业行政管理人员、企业载客、载运生活用品、生活垃圾等的车辆应凭海关委托加工区管委会核发的《一般通行证》,经卡口进出加工区。《一般通行证》为绿色,有效期为一年。

  (二)驻区行政机关领导、企业领导车辆应凭海关委托加工区管委会核发的《特别通行证》进出加工区。《特别通行证》为红色,有效期一年。

  (三)区内建筑施工车辆,属固定长时间进出的经施工单位申请,凭海关委托加工区管委会核发的《施工专用通行证》进出加工区。《施工专用通行证》为黄色,有效期半年。属临时进出的,可直接在卡口办理登记放行。

  (四)非区内企业办公车辆临时来访(含对区内设施作维修的车辆)应凭海关委托加工区管委会核发的《临时通行证》进出加工区。《临时通行证》为白色,有效期为当日;

  第七条 进出加工区载货运输车辆的管理:

  (一)区内或区外专营运输企业的运输工具需从事承运加工区进出境直通式监管货物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加工区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专用的《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车辆登记本》或《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登记本”和“通行证”)后方可专门运载进出境货物进出加工区,并须在承运过程中,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行驶并遵守海关相关规定。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的运输车辆和区内运输企业的车辆应核发《登记本》。对加工企业临时雇佣的区外其他运输企业车辆则须核发《通行证》。《登记本》和《通行证》样式由加工区主管海关设定和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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