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五十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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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货物是以集装箱运输或多式运输方式运输的,采用FCA、CPT和CIP术语,对卖方至少有两大好处:一是货交承运人后风险即转移至买方,减轻了我方的风险责任;二是提前取得运输单据,缩短交单收汇时间,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和减少利息支出。因此,在出口业务中,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使用FCA、CPT和CIP术语。
三、按实际需要,灵活掌握
选用贸易术语,也应根据业务的实际需要,作必要的灵活掌握。譬如,国外买方在向我国购买大宗商品时,为了可以在运价和保险费上得到优惠,要求自行租船装运货物和保险的情况并不少见。为了不影响贸易,我方出口也可采用FOB术语。
对于国外某些港口,因无固定班轮或我方自行派船不方便而对方愿意自行派船接运时,也可按FOB术语成交。有些国家为了扶持其本国保险事业的发展,规定其进口贸易必须在其本国投保,在此情况下,我们可同意使用CFR或FOB术语,以示合作。在进口业务中,如我方所进口的货物,数量不多,金额不大,也采用CIF术语进行交易。
四、安全收汇,安全收货
在外贸交易进程的各个环节中,都可能潜伏着对经营者造成损害的风险,应预先防范。在贸易术语的选用方面,也涉及如何保障出口收汇和进口收货的安全问题。
在我出口业务中,国外买方往往要求按FOB术语向我购货,究其原因,一般是由于国外买方拟以通过由其自行指定的承运人,自办保险,以便向承运人和保险公司获取较低的运费和保险费优惠。但是,少数不法商人也可能与承运人相勾结,越过向银行付款赎单的正常渠道,向承运人无单提货,随后采用逃逸或宣告破产的伎俩,骗取我货物,造成我方银货两空的结局。
在进口业务中,如采用CFR术语,因为由国外卖方租船或订舱,货物装船后的风险由我负担,而保险也由我方办理,如果国外卖方所安排的船舶不当,或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就将使我方蒙受付了款却收不到货的损失。
上述类似的诈骗事件,在我外贸实际业务中曾屡有发生。对此,我外贸企业必须提高警惕,审慎选择客户,必要时,还应对由国外客户指定的承运人或安排的载货船只作事先核查,如发现不妥,可要求其给予更换,以保障收汇或收货的安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对外贸易的发展,可以采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方式,其他贸易术语,如EXW、FAS、DAF、DES、DEQ、DDU和DDP等,也可视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适当地选择使用。
第二章 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
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与品质
在国际贸易中,货描(Description of goods)也就是“品名”(Name of commodity),在合同或信用证中称为“品名条款”。实际上,其含意为商品在表明品名的同时,还须标明有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品质等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所表示的条款就应视作“品名品质条款”。
商品品质的好坏会直接影响价格、销售和使用,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的“合同的要件”,也是交付货物的“约定的质量”。在我们的进出口贸易中,必须要高度重视商品品质,严格把好质量关。
一、商品品质的概念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两个方面。内在质量指的是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和机械性能以及生物结构等;外观形态指的是商品的花色、造型、款式、颜色及味道等技术指标或要求。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品质条款的确定是交易双方磋商的基本内容之一,商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交易能否达成。此外,商品的品质还决定商品销售价格等关键因素,随着各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优质名牌产品尽管在价格上要高于一般商品,但仍然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改进和提高商品的品质,不但能增强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扩大销售,还能提高销售价格,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收入。
由此可见,商品的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商品的使用效能、销路和市场价格,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当前国际市场竞空前激烈的条件下,各国都把提高商品质量、力争以质量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要重视商品质量,严格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
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表示品质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有多种,归纳起来可分为两大类:用实物表示和用文字表示。
二、凭样品表示(SALE BY SAMPLE)
样品(Sample)通常是指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或由生产和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能够代表出售货物品质的少量实物。凭样品表示是指买卖双方同意根据样品进行磋商和开立合同,并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这种方法又称“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凭样品买卖的方法一般适用于难于标准化、规格化,难于用文字说明其品质的商品,如部分工艺品、服装、土特产品、轻工产品等。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卖方所提供的能代表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即为“代表性样品”(Representative sample)。在向国外客户寄送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该样品称为“复样”(Duplicate sample)。寄发样品和留存复样,都应编上相同的号码或注明提供寄送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时引用并便于查核。
某些货物由于其特点和交易的需要,可使用封样(Sealed sample)。封样是由第三者(如商检局)将从整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样品分成若干份,在每份样品经包裹捆扎后用火漆或铅封,除第三者留下若干外,其余封样交卖方使用。封样有时也可以由卖方自封,或由买卖双方会同加封。
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
凭买方提供的样品磋商交易和订立的合同,并以买方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依据,称“凭买方样品买卖”。凭买方样品买卖,也称“来样成交”。
为了防止日后交货困难及减少发生纠纷,在买方来样的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称“回样”,亦称“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当对等样品为买方接受之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此外,还有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介绍商品而相互寄送的样品,应标明“仅供参考”字样(For reference only),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因为参考样品对买卖双方均无约束力。
采用凭样品买卖时,卖方交货的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但是这一点很难做到,所以,使用“凭样品买卖”,应在合同中注明所允许的公差或在合同中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或“质量与样品近似”等,以免日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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