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十九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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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货物装船是一个连续作业,各港口的习惯作法又不尽一致,所以,在使用“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在“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如,涉及海洋运输,并使用租船装运,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所支付的运费(CPT、CIP术语),或由买方支付的运费(FCA术语),已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装运港的装货(卸船)费用。
这样,在FCA合同中的装货(装船)费用的负担和在CPT、CIP合同中的卸货(卸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就不再存在。
第四,运输单据不同,在“FOB、CFR、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
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根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或多式运输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运输单据”,而这些单据往往不是“物权凭证”.
按以上对13种术语的分类风险责任/费用负担的划分以及和术语所适用的运输方式,现列表如(图1—1—1)。
13种术语的分类/风险责任/费用负担划分及其适用的运输方式
组别 |
国际
号码 |
交货地点 |
风险转移界限 |
出口报关责任、费用由谁负担 |
出口报关责任、费用由谁负担 |
适合的运输方式 |
E组
启运 |
EXW |
商品产地、所在地 |
货交买方处置时起 |
买方 |
买方 |
任何方式 |
F组
主运费
未付 |
FCA
FAS
FOB |
出口国内地、港口
装运港口
装运港口 |
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货交船边后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
卖方
卖方
卖方 |
买方
买方
买方 |
任何方式
水上运输
水上运输 |
C组
主运费
已付 |
CFR
CIF
CPT
CIP |
装运港口
装运港口
出口国内地、港口
出口国内地、港口 |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
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
水上运输
水上运输
任何方式
任何方式 |
D组
到达 |
DAF
DES
DEQ
DDU
DDP |
两国边境指定地点
目的港口
目的港口
进口国内
进口国内
|
货交承运人处置时起
在目的港船上货物交买方处置时起
在目的港船上货物交买方处置时起
在指定目的港船上货物交买方处置时起
在指定目的港船上货物交买方处置时起 |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
陆上各种运输方式
水上运输以及目的港
交货的各式运输方式
水上运输以及目的港
交货的各式运输方式
任何方式
任何方式
|
图1-1-1
第二章、 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
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名称,简称“品名”(NAME OF COMMODITY ),在合同或信用证中称为品名条款。实际上,很多商品在表明品名的同时还标明有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品质要求等,在这种情况下所表示的条款就应看作为品名品质条款。
一、“品名”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在洽谈商品交易和签订买卖合同时,很少见到具体商品,一般只是凭借对拟议买卖的商品作必要的描述,来确定交易的标的。
同时,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交易的物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DESSCRIPTION OF GOODS)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列明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二、“品名”的概念
“商品名称”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称呼或概念。好的商品名称能够高度概括地体现出该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性能特征。
1、 以其用途命名,例如: 公共汽车、机床、收音机、电视机、杀虫剂、笔记本等等。
2、 以其使用原材料命名,通过突出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来反映出商品的品质,例如:羊毛衫、玻璃杯、毛料西装、塑料桶等等。
3、 以其成分命名的,可使消费者了解商品的有效内涵。如:橡木家具、核桃糖、钻石手表等等。
4、 以制作工艺命名的,目的是突出其独特性,提高产品的威望和信誉,如五粮液、手工西装、手绣内衣等等。
5、 以褒义词命名的,如止咳糖浆、青春宝胶囊、减肥美体茶等等。
6、 以人物或产地命名的,如:湘绣、镇江陈醋、龙井茶叶、吴王酒等等。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商品的名称应该明确、具体、适合商品特点。
采用外文名称时,要做到译音正确,与原名称意思保持一致,避免含糊不清或过于笼统空泛。诸如,使用:“食品、服装、机器”(FOOD、GARMENT、MACHINE)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