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四十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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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船、订舱
租船、订舱的时间按照合同规定,并应在运输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订舱单,以保证及时配船。
如合同规定,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间内应将预计货物备妥日期、货物的毛重、体积通知我方,而我方未能按时收到此项通知时,我方应及时发函或发电,要求对方按合同规定提供具体情况,并在接到上述情况通知后及时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对于一些机械仪器等商品,装运次数多但每批数量不大的,为简化手续,不必事先前订舱,可事先委托发货人与我方船代理直接联系,安排装运。
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如单件货物超长、超高、超重的,或危险品等,应将卖方提供的详细情况转告有关运输机构,以确保安全运输。
进口企业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接到运输机构的配船通知后,应按规定期限将船名及预计到港日期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准备装货。
对CIF和CFR条件下的进口合同,系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安排装运。但我方也应及时与卖方联系,掌握卖方的备货和装运情况。
(2) 催装。
在进口业务中,国外供货商往往由于原材料或劳动力成本上涨,出口许可证未及时获得、国际市场该商品价格上扬或无法按期安排生产等各种原因,不能或不愿按期交货。
为此,进口企业除在合同中需争取订立迟交货罚款等约束性条款外,还必须随时了解和掌握对方备货和装船前的准备工作情况,督促对方按期装运。
对于大宗货物或重要的、用户急需的物资,在交货期前一两个月即应发出函电催装,必要时还可以委托我驻外商务机构就近了解,督促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交货义务,或派员前往装运地点监督装运。
对逾期未交合同,如责任在卖方,我方有权撤销合同并提出索赔;如仍需要该批货物者,则可同意对方延迟交货但同时可以提出索赔。
在装货数量很小的情况下有的FOB合同规定,由卖方径向我运输代理人或其他船公司洽订舱位,以简化手续,节省时间。
对此,我方应检查、督促、了解和掌握对方的备货和订舱、装船的情况。
2.保险
FOB、FCA、CFR和cfr条件下的进口合同,由进口企业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进口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有两种方式:
(1)预约保险。
我国部分进口企业和保险公司签定海运、空运和陆运货物的预约保险合同,简称“预保合同”(Open Policy)。这种保险方式,手续简单,对企业进口货物的投保险别、保险费率、适用的保险条款、保险费及赔偿的支付方法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预约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有关进口货物负自动承保的责任。
对于海运货物,进口公司接到外商的装运通知后,只需按要求填制进口货物“装运通知”,将合同号、起运口岸、船名、起运日期、航线、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必要内容一一列明,送保险公司,即可作为投保凭证。
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公司就自动按预约保单所订的条件承保。
对于空运和邮包运输的货物,也要根据预约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承保范围,在收到供货商的装运通知后,立即填制“装货通知”送交保险公司签章。
预约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承担每艘船舶(或每架飞机)每一航次的最高保险责任一般都作了具体制定,如承运货物超过此限额时,应于货物装运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仍按原定限额作为最高赔付金额。
(2)逐笔投保
在没有与保险公司签定预约保险合同情况下,对进口货物就需逐笔投保。进口企业在接到卖方的发货通知后,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一般情况下,外贸企业填制“装货通知”代投保单交保险公司,“装货通知”中必须注明合同号、起运地、运输工具、起运日期、目的地、估计到达日期、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等内容,保险公司接受承保后给公司签发一份正式保单。
如企业不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在投保之前的运输途中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海运货物保险的责任期限,一般是从货物在国外装运港装上海轮时起开始生效,到保险单据载明的国内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即“船至仓”。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的,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离海轮后60天为止,如不能在此期限内转运,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为60天。
应当注意的是:散装货物以及木材、化肥、粮食等一些货物,保险责任均至卸货港的仓库或场地终止,不实行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的扩展。
少数货物如新鲜果蔬、活牲畜于卸离海轮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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