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四十三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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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单
一、 审单的工作方法
为了提高单证工作的质量,除了要求审单人员在工作时思想必须高度集中之外,也要讲究工作方法以求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以信用证业务为例,有以下几种审单方法:
(一) 纵横审单法
以信用证与出口单据的发票自上而下,进行逐字逐句核对,再将其他单据与信用证的有关条款核对,这叫“纵向审单”。 完成纵向审单后,再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进行核对,特别注意共有项目是否相一致,这就是“横向审核”。
这种方法可归纳成以下几句话:“先修改,再开始;证在左,单在右;逐条来,莫急躁;单证符,顺利过;若不符,写下来;单据间,亦相符;如不符,要记住;审单毕,洽前道,改单据,或担保”。步骤如下:
①拿到信用证和单据后,应先查看有无信用证修改书,而且这些修改书中是否有受益人“不能接受”的批注;
②如果信用证有修改书,而且受益人都接受,那么将修改内容在信用证原条款上做好相应记录,确保信用证条款是有效完整的;
③接着,按信用证条款先后顺序对单据逐一审核,条款中涉及到哪种单据,就将这种单据找出来并进行审核。审毕,将这种单据放在固定和便于翻阅的位置;
④确保单据中的内容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如有不一致的,应随手记录在工作联系单上;
⑤除了将单据内容与信用证条款相核对外,还要注意单据中某些内容在信用证中虽然没有规定,但与其他单据有联系。这时也应找出相对的单据进行核对,确保“单单相符”;
⑥审单完毕后,将所发现的“不符点”一并与前道业务环节沟通,落实解决办法。
(二) “先数字/后文字”审单法:
在单据数量比较集中时,可以先将各种单据的所有数字,如单价、数量、毛净重、尺码、包装件数等,进行全面的复核,然后,再采用纵横审单法对其他内容进行审核。
(三)“先简后繁”法
在审单业务中,往往可能一次送来众多单据,在先后顺序的安排上可以先做“简单/容易的单据”,后做“较为烦复的单据”。实务中,先将“容易”、页数少的单据做掉,对于那些数量浩大,内容繁复的单据就可以静下心来,有条不紊地做,这样不容易出岔错。审单,往往要赶时间。
虽然《UCP500》规定,银行的审单时间为“七个工作日”,但是多数银行要求职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单任务。如果先做复杂的单据,前面拖的时间过长,后面还有大量未做的单据,心情烦躁,很可能引起失误。
(四)、按“装运日期”审单法
出口业务量大,批次又多的企业。为了保证及时收汇,可以按照货物装运日期的先后依次进行审核,争取在提单签发前完成预审工作,及时改正差错,以便在取得正本提单后可以立即向银行交单。
(五)、分地区客户审单法
不同国别,不同进口商对出口单证的要求各异,但同一国别地区或同一客户对出口单证的要求则基本相同。审单员对世界各地区或进口商的单证特点往往不能全面掌握,因此,对某一地区客户的特殊要求往往会有所疏漏。
为了提高效率和质量,业务量较大的单位,可采用分地区客户审单的工作方法。过去,省级外贸公司在处理出口业务时,常分“欧洲科、日本科、北美科或中东非洲科”等等,这些业务人员对某一地区的交易习惯了如指掌。
(六)先读后审法
即在处理前,先将信用证从头到尾通读一遍,然后再按信用证条款依次审核。即“读全文,阅修改,抓要点,做记号;通读后,再审单,证在左,单在右;单证符,顺利过;若不符,写下来;单据间,须相符;如不符,切记牢;审单毕,洽客户”
具体处理:
1、 首先对信用证全文通读,边读边记,并随手在特别要关注的地方做个记号,以便审单时引起重视;
2、 同时,查看有无信用证的修改,而且这些修改中是否有受益人“不接受”的批注;
3、 如果信用证有修改,而且受益人都接受,那么,将修改内容在信用证的原条款上做好相应记录,确保信用证条款是有效完整的;
4、 接着,就是按单据的主次关系审核。首先,将一些重要单据,例如,发票、提单先行审核,然后以它们为参照物,审核其他单据。同时,要注意将信用证有关这类单据的规定贯穿于此,做到“单证一致、单单相符”。如发现有任何不符点,应立即记录在案。如信用证规定,所有单据要显示“合同、信用证号码”,那么,全部单据就此条款进行检查一遍,以免遗漏。
5、 审核完毕后,将所发现的不符点一并与前道业务环节沟通,落实解决办法。
(七)先审后读法
即按信用证条款依次审核各种单据后,最后,再通读信用证全文,确保每一条款未被遗漏。
二、 复审要领
(一) 速审(即先审要点)1、信用证是否仍有效;2、单据是否已过期;3、金额是否一致;4、货物数量是否一致;5、出运日期是否在最迟装运期之前;6、所有要求的单据是否全部提交。
(二) 总复要领(所有单据)1、名称地址是否一致;2、货描是否一致;3、唛头是否相符;4、更正处是否加具签字小签等。
(1) 汇票,①信用证号码;②付款人;③付款期限;④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2) 发票,①受益人与申请人名称;②信用证对于发票的附加条款及证明;③货物描述。
(3) 提单,①转让与背书(按信用证规定);②被通知人;③装、卸货港;④装船日;⑤运费已付/待付;⑥清洁提单;⑦唛头;⑧转运情况;⑨签发人;⑩非租船提单和以帆力为动力者。
(4) 空运单,①转让情况;②被通知方;③启运机场/目的地机场;④航班号及日期;⑤运费已付/待付;⑥签发人。
(5) 保险单据,①保险条款;②投保金额;③投保险别;④出具日及装运日;⑤背书。
三、 审单重点项目
一 汇票审核要求:①大、小写金额及货币名称和代号必须一致而规范化;②付款期限必须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③汇票金额不能超出信用证限额;④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必须正确填写;⑤“出票条款”必须正确填写(DRAWN UNDER);⑥出票人印章或签字不得遗漏;⑦信用证规定的其他条款。
二 发票的审核要求:①发票部首须印有“INVOICE”或“COMMERCIAL INVOICE”字样;
②“抬头人”表明发票是开给谁的。信用证支付方式,必须做成申请人抬头。如为转让信用证,则按《UCP500》规定,第一受益人名称可以代替申请人。有时信用证的申请人栏内出现某银行某客商,一般只须以客商作为发票抬头。
③发票的商品描述内容必须与信用证完全相符。货名,包括数量、规格、单价等内容,一般可原文照抄,切忌画蛇添足。单据中的品名一定要和信用证一致。
如信用证中只打“GENERAL MERCHANDISE”(一般商品),单据中在“GENERAL MERCHANDISE”下,根据合同内容和实际装运的货物作必要的补充。
④唛头,是为了承运人、收货人在运输过程中便于识别货物,防止发生错装等运输事故,因而,一般要求简明而醒目,其中号件不得重复,唛头中除了收货人名称(或速写)有关合同或订单号以及目的地名称外,应尽量避免罗列别的内容。
如,信用证有指定唛头,则必须照办。
⑤金额、单价、数量,按信用证要求制作。凡有“大约”(ABOUT)或类似文字描述,金额和数量理解为允许有10%的增减幅度。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的金额,则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件数或以个体计数时,则此幅度不适用。发票中的数量、单价、金额必须是准确的具体数字,而不得冠以“大约”(ABOUT)。
⑥在审核装运数量时,还必须注意信用证是否允许“分批,分运”条款是否有具体要求与规定,如必须分两批或三批,每批装运多少等。
⑦佣金与折扣,如果合同中有支付佣金或折扣的规定,但未在信用证金额和价格条件中显示含有佣金或折扣,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信用证由实际买方开立,而他未必知悉出口企业另有佣金或折扣付给中间商,或他可能知悉中间商有佣金收入,但他未必知悉具体比率或金额。
因此,不应显示佣金和折扣等合同内容,以避免造成单证不符而影响收汇。同时,也可为中间商保守商业机密。其应得佣金或折扣可在货款收妥后另行汇给中间商。
⑧包装、重量和尺码,在发票中应列明商品的包装、总件数、总毛重、总净重和总尺码,这些数据是运输环节订舱配船的依据,必须准确无误。
⑨一般出口商都在发票上注明信用证号码、开证行名称、起运地和目的地等项目内容,若信用证未要求,可不注明,但当出口商自行打上,必须要正确。
⑩发票的签发单位必须是受益人,如信用证要求手签,则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手签。如信用证不要求提供签署发票,根据《UCP500》规定,发票可以不必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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