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北京海关对进出口印刷品音像制品监管操作规程”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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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关各单位、首都机场海关:太原海关:
为正确执行《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贯彻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境印刷品验放工作的通知”,促使我关对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监管向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我关制定了“北京海关对进出口印刷品、音像制品监管操作规程”。现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北京海关对进出口印刷品音像制品监管操作规程

为在进出口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监管工作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根据总署领导关于“增强敌情观念,搞好印刷品监管”的指示精神和《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结合我关对进出口印刷品、音像制品监管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监管操作规程。
一、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1.北京海关驻邮局办事处(以处简称“邮办处”)为我关印刷品、音像制品监管职能单位,负责印刷品、音像制品监管工作的政策研究、信息收集,综合统计,资料留存等项工作。
2.首都机场海关负责旅客携带进出境和以货运、速递方式进出口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监管;太原海关负责该关区内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监管;业务一处、业务二处分别负责本处各监管点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监管;邮办处负责邮寄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监管。
3.音像制品审查工作做如下分工:
邮办处:负责邮寄进出口音像制品和本关区其它现场扣留音像制品的审查;首都机场海关调查技术处(以下简称“调技处”)负责首都机场海关有关现场扣留音像制品的审查;
二、查验
1.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确定不同时期的查验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寄自、来自重点国家或地区的邮件和旅客行李物品的查验,适当提高开验率;
2.严格区别收件人或旅客的不同身份,严防误拆、误验外交官等享受免验人员收寄的印刷品和携带的行李物品;
3.凡确定开验的,要进行过细的检查,注意发现有无夹藏、伪装等各种逃避监管的迹象;
4.查验中发现的列名查扣印刷品及需要扣留审查的印刷品、音像制品(除散发的外),应开具扣单。扣单上应列明印刷品、音像制品的名称(版名)、规格、数量,并根据扣单内容对所扣物品进行核点。
5.如遇新的、重大问题或涉外事件,必须及时请示汇报。
三、审查
1.印刷品、音像制品的审查工作应在专门的审查场所由专职审查人员进行,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2.凡总署通知明令查扣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如《中国之春》、《九十年代》、《争鸣》等,无需审查内容即予没收;对其他印刷品、音像制品,按《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没收、退运或放行,对难以确定没、退、放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不得擅自超越权限处理。
3.对扣审、扣没的印刷品、音像制品,非工作需要并经领导批准,不得带离工作现场,不得传阅、传播,留用、抄转、转录、复制。
四、保管
1.所有扣审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应于下班前交专职保管人员存入加封装具中,不得在经办人手中滞留。
  2.值机人员从飞机上收缴的印刷品,应立即投入加封专用箱内,定期装袋交保管人员。
3.在各个环节上都必须严格执行印刷品、音像制品交接、签收制度,不得擅自简化手续。
4.审查后确定没收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必须严格登记造册,予以加封后再存入专用加锁装具中。该装具的钥匙由专人掌握。
五、销毁
1.印刷品的销毁工作分别由决定没收的单位(列名查扣的或无需扣审即可决定没收的印刷品)和审查的单位(扣留审查的印刷品)负责。印刷品销毁前,邮办处应前往挑拣资料留存样本。音像制品的销磁工作由各审查单位负责。
2.销毁工作半年进行一次。各单位必须在一月份和七月份的头十天内将没收印刷品、音像制品予以清理并编制(销毁印刷品、音像制品清单》交主管处长审核签字。销毁、销磁工作应由二人负责,并由主管科长负责监销。
3.印刷品销毁应送指定造纸厂。直至全部印刷品进入化浆池,监销工作方可停止。音像制品销磁后,应再次进行审查,检查销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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