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指导:海关法详解(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50: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 海关的性质: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

1.1 关境:执行同一海关法的的区域

1.2 监管:合法进出管理贸易部分

2 海关的任务(5大)

2.1 监管:分为货物监管、物品监管和运输工具监管三大体系(特别注意的是外国使领馆物品也必须在海关的监管之下)

2.2 征收关税

2.3 查缉走私

2.4 编制海关统计 (统计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在海关统计上与其他的国家统计不一样)
现实中 实际进口货物 大于 海关统计 实际进口货物 为了走私
实际出口货物 小于 海关统计 少出多报 为了骗税
比如:160万美元的光盘要出口 这个就是明显的有骗税的嫌疑
以上四个为主要

2.5 办理其他海关事物 (出口加工区、保税区、转关、自理报关事物等 还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

3 海关权利(非8个项目)
注意其执法权(要注意其前置性 以什么为前提)
比如某一些需要批准权,经总署还是直属批准,具体的权利和权利的使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否则就叫做滥用

3.1 检查权(对象3个)
检查权与查验权的区别:检查是针对外表、外型、数量等可以直接辨识的进行核对

查验是对不能直接辨识的进行化验、检验 比如 含糖量的多少

这既有外型的核对 又有检查化验的功能 主要是内部特征、等级方面检查

3.1.1 进出境运输工具

3.1.2 海关监管区内和海关附近沿海地区内有走私行为的嫌疑工具、场所海关凭借的法规是只要是怀疑就可以检查 这个规定在01年教材以前是没有的

3.1.3 在规定的地区内,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是不需要批准的

3.2 查验权 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注意:这里没有对运输工具的查验)

3.3 扣留权(分3个)经直隶海关批准

3.3.1 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与对外贸易法有关法律(包括行政法规)的工具、货物、物品有证据证明的可以扣留(无前置性 不需要批准的)

3.3.2 有(走私)嫌疑的,经直隶海关批准就可以扣留(在实际中,其执法的可行性,扣留,可以扣押,对于一些没有办法扣押在监管区内的可以采取留置,比如说:航空母舰)

3.3.3 对违反海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有牵连的证据、发票、合同、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不需要批准 但前提是有证据证明是走私行为的)

3.4 查阅权

3.4.1 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 (护照!注意:进出境人员是没有身份证的)

3.4.2 查阅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等等资料

3.5 查问权 (对嫌疑人)对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嫌疑人(作为报关员应该注意,在对你进行查问的时候,如果是做笔录,一定要看清楚是写的查问笔录、谈话笔录、还是询问笔录或是……)

3.6 调查权 对嫌疑人违法行为的调查,表现为泛指,包括企业组织和自然人(不是单指企业组织)

3.7 复制权 对象是与进出口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等

3.8 查询权 是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调查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注意前置性时间要素,走私案件,直属批准或授权的隶书海关关长批准)

3.9 追缉权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规定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到公海上也没有问题违抗包括武装抗拒

3.10 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3.11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细化为22个)

3.11.1 滞纳金、滞报金的征收权

3.11.2 提取货样权

3.11.3 施加封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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