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综合复习资料四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5:51: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4.3.3.8 甘草出口3大口岸(天津、上海、大连)
14.3.3.9 甘草制品出口两大口岸(天津、上海)
14.3.3.10 蚕丝类:桑蚕丝、柞蚕丝、丝绸衣服、绣片等出口11大口岸(上海、广州、深圳、成都、重庆、青岛、天津、大连、昆明、梧州、杭州)
14.3.3.11 进口药品目录进口18大口岸(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
14.3.3.12 进口生物制品药品目录以及首次药品进境 3大口岸(北京、上海、广州)

14.3.4 报关人
14.3.4.1 自理
14.3.4.2 代理
14.3.4.2.1 专业代理
14.3.4.2.2 国际货贷
14.3.5 报关形式
14.3.5.1 纸制
14.3.5.2 电子数据
14.3.5.2.1 883系统
14.3.5.2.2 2000系统
14.3.6 报关规则
14.3.6.1 完整申报:如品名、数量、原产地等
14.3.6.2 交验许可证件、有关单证原则
14.3.6.3 海关接受申报后一般不予修改,电子审单,一但打开则示为接受申报
14.3.6.4 提取货样应该在申报前
14.3.6.5 超过期限,则征收滞纳金、滞报金
起征点:50 按日每天加收完税价格的0.5‰/天
滞纳金、滞报金期限,按照 04年“之次日起”计算
举例
法上规定为1-14号,而实际则为2-15号计算,处罚期为16号以后开始计算, 比如:19号报关,由于之次日起计算,19号报关也就示为滞报了4天,分别是 16、17、18、19 四天,简单的算法是:从第一天开始算起,为1--19号为19天然后减去,14天法定,然后在减去1即为正确答案:
4×0.5‰×CIF,而且,最后结果要大于50元人民币才可以征收,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的顺延

14.3.6.6 进口货物超过三个月没有缴纳税款 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14.3.6.7 误卸、溢卸货物,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而并非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三个月办理手续(要么退运、要么进口)特殊可以延长 3个月

15 征税
15.1 时间: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过期缴纳的征收滞纳金,但最后一天缴纳的仍然征收滞纳金(其实本来是14天),但中间遇到法定节假日不扣除,只有最后一天则顺延,进口环节的关税为: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吨位税,注意:吨位税属于港杂费
15.2 地点:
15.2.1 在(04年采用银行电子帐册的,进出地缴税)电子划款
15.2.2 在企业开户行缴税,在那里开户就在哪里纳税
15.3 纳税人:
15.3.1 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15.3.2 进出境货物所有人
15.4 征税规则:
15.4.1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确认原则
15.4.2 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
15.4.3 暂时进出境货物交纳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则可以暂时不纳税
15.4.4 滞纳处罚:之次日起计算15日内,最后一天顺延
滞纳金计算:关税、增值税、船舶吨位税要分开计算,不足50免税,届满之日 与顺延规定与申报之日一样
15.4.5 纳税强制规定:自海关签发缴款书超过3个月,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比如保证金转税等
15.4.6 纳税保全:有明显转移藏匿货物,可采取税收保证金措施
15.5 税款的补征:海关发现1年内补征,由于海关自身技术等原因,纳税人无过错
15.6 追征 :为3年内,纳税义务人造成少、漏征,自放行之日起,三年内可以追征,不见得同一天完成,而且从缴纳之日起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征漏税滞纳金
15.7 税款的退还
15.7.1 海关多征,海关发现后立即(24小时内)退还多征税款
15.7.2 海关多征,纳税义务人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行政补偿,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5.7.3 海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之起查明问题(退税受理期限)
15.7.4 海关自接到退款申请之日3个月内办理退税手续
15.8 纳税争议 :(隐含先缴纳后复议)发生时应该按照海关的要求办理
15.9 纳税复议(依法申请) 时间 具体行为之日起60天
15.10 纳税诉讼:(对复议不服的 ,先复议后诉讼。对纳税争议的规定,其技术性强 政策性强 最后走法院 当然 最后法院还得回到海关总署细问,所以最后打不到法院(先到北京海关 对不服气的在到 总署关税司 对不服的要拿出证据来反过来 ,到法庭上要拿给别人看的)
(现在有争议的大部分都是归类问题 因为它涉及到纳税问题)

16 查验:
16.1 时间:(正常情况下)接受申报后, 当然,径行开验和复验排除在外
理论上: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实际上:申报--征税--查验--放行
16.2 地点:海关监管区或经海关同意的货物存放地
16.3 当事人:(查验时当事人必须到场)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及其鉴证人(三个人) (泛指保税仓库经理人)
16.4 查验规则:
16.4.1 当事人应当到场,但打私除外
16.4.2 当事人负责开拆
16.4.3 必要时开验、复验(见证人必须到场) 复验(海关总署批准的原则)查验结果 一式两份 密封 签字
16.4.4 认真阅读签字查验记录单
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单的原则
(开箱确认 、查验记录、注意 :出问题要找你的)
(比如开箱正确,什么叫开箱正确,哪个箱子 都查什么了?数量是否正确 实事求是原则,记录一定要看好后才能签字,要注意会因此带来的法律问题,小心谨慎为好)
16.4.5 海关查验时,应当赔偿实际损失,指查验过程中非主观故意,赔偿分为一个指赔偿责任一个指赔偿实际损失,但是下列情况不赔偿
16.4.5.1 易腐烂、易失效。在正常工作范围内失效
16.4.5.2 海关正常工作中不可避免的磨损
注意:这句话没有例子可举 摩擦都是可以避免的
比如在 触摸 数码相机镜头时 应该带上手套
16.4.5.3 由于不可抗力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地震、导弹等)
16.4.5.4 海关查验前和查验后发生损坏的(1号9号箱子查验 但10号箱子坏了 ,你说海关该赔偿吗?)

17 放行
17.1 时间:2种时态
17.1.1 纳税缴款
17.1.2 办离海关事务担保以后(注意:办理担保手续后并非以为着结关 办结海关手续才意味着结关)可以现场放行
17.2 形式:由海关签印放行,具体表现为2个
17.2.1 纸制:进口货物提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并签字
17.2.2 无纸:(电子)计算机放行信息发送到收发货物,自行打印纸制提单,凭此提货
17.3 放行规则:海关可以出具货物实际进出境证明(10个)
17.3.1 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 进口付汇报关单证明联
17.3.2 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 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
17.3.3 出口退税货物 (黄联)证明联 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黄联)
17.3.4 出口收汇核销单 注意 要有 签字与印章
(注意:出口货物发货人凭“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17.3.5 进口摩托车汽车,要开具进口货物证明书(国家交通管理部门签发) 进口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17.3.6 加工保税货物核销进出口报关单
17.3.7 仓储保税核销用报关单
17.3.8 暂时进出口销案报关单
17.3.9 进出境修理货物报关单
17.3.10 过境货物出境验核用出境报关单,出境海关验核用、采用志封监管
17.4 声明放弃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17.5 稽查、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可以稽查
关税
1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审定,包括运、保、杂及相关费用)
1.1 海关确定进出口完税价格的六种方法
1.1.1 成交价格 应付实付的原则
1.1.2 相同成交价格方法
1.1.3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1.1.4 倒扣价格法
1.1.5 计算价格方法
1.1.6 合理方法
注意:以上六种方法依次使用,
1.2 特殊情况下:如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颠倒,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顺序,收货人对海关审价办法无选择权
1.3 适用要素
1.3.1 成交价格当中要素要单独列名(最关键)
培训费、调试费等单独列名
1.3.2 成交必须有量化反应,有数字说明
1.4 成交条件(4个,应理解为必须同时满足,才能成立 )
1.4.1 买放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
1.4.2 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导致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1.4.3 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放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
1.4.4 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
1.5 成交调整因素:单独列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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