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综合辅导:对扣押物的处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8 11:50: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扣押物的处理)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定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于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人员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机关查询或者要求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检察长批准,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机关执行。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经被冻结的,人民检察院不得重复冻结,但是应当要求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机关在解除冻结或者作出处理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九十七条 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条 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原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所有人。

(释解)

本条是关于对扣押物的处理的规定。

根据本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扣押物的处理程序如下:

一、对扣押物及时审查侦查人员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应当及时进行认真审查,调查核实,迅速查清被扣押物与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认定该扣押物或冻结的款项不是违法所得,也不具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轻、罪重的作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犯罪行为和案件事实毫无联系。否则,就是与案件有关。

二、对扣押物妥善保管

本法第1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存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此,侦查人员对于扣押在侦查机关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应当妥善保管、专人负责,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自行处理,待查明与案件有无关系之后依法处理。

三、对扣押物依法处理

对扣押物要严格依法处理。

本法第198条规定,司法机关扣押物品后"对违禁品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在刑事诉讼中,对被扣押的书证、物证、赃款及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时,经审查后,对与案件有关需要用作证据的扣押物依法附卷;对与案件确实无关的扣押物依法退还。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应当在查明情况后3日以内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对冻结的存款、汇款应当在3日以内解冻。

也就是说,侦查人员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与案件有关,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哪些与案件无关。经审查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在查明情况后的3日以内退回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所谓3日以内,是指自查明、确定该扣押物与案件无关之日起的3日以内,并非自扣押之日起的3日以内。这里的"3日之内"是法定时限,办案机关及侦查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留置或者拖延退还、解冻的时间。所谓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是指经过侦查,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核实证据,并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进行认真研究,认定该扣押物并非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也不具有证据的作用,与犯罪行为无涉。因此,自确定该扣押物、冻结款项与犯罪行为和案件无关之日起3日以内对被扣押物和冻结的存款、汇款应当解除扣押、冻结,将扣押物交退原物品持有人,将邮件、电报退还邮电机关按规定投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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