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综合辅导:复验、复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8 11:50: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百零七条 (复验、复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一条 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一)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二)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三)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四)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六)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八)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草息的;

(九)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十)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十一)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在审理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五条 对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纠正。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可以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一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验、复查,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释解)

本条是关于复验、复查的规定。

复查、复验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审查案件时,为了保证案件质量而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重新进行勘验或检查。其主要程序是:

1.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通知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但又不宜由公安机关进行复验、复查时,可以自己进行复验、复查。

3.执行复验、复查的侦查人员,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

3.执行复验、复查的侦查人员,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复验、复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要求有关人员参加,有的还应当请无关的见证人参加。

4.在复验、复查中严禁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5.复验、复查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录复验、复查的时间、地 点、方法、过程和结果,由参加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同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绘图等并附入笔录。



相关文章


招警考试综合辅导:搜查的程序
招警考试综合辅导:搜查笔录
招警考试综合辅导:搜查中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义务
招警考试综合辅导:搜查的对象和目的
招警考试综合辅导:复验、复查
招警考试综合辅导:搜查证
招警考试综合辅导:侦查实验
招警考试综合辅导:勘验、检查笔录
招警考试综合辅导:尸体解剖的特殊要求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