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综合辅导:侦查实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8 11:50: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百零八条 (侦查实验)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七十二条 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七牛三条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二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任务是:

(一)确定在一定条件下能否听到或者看到;

(二)确定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三)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发生某种现象;

(四)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一致;

(五)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

(六)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

(七)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 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四条 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释解)

本条是关于侦查实验的规定。

侦查实验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验证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或情节是否存在或可能发生而进行的一种模拟演示。侦查实验既可以在侦查中使用,也可以在检察起诉和审判中使用。通过侦查实验,可以根据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现象予以模拟性再现,以证实或验证某些事实是否存在和某些现象能否发生,从而为正确判断、认识案情提供科学的依据。

一、侦查实验的任务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2条之规定,侦查实验的任务如下:

(一)确定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否听到或看到

如,在什么时间、什么风向、几级风力、气候条件如何(春、夏、秋、冬、雷、雨、雾、雪等气候下)、多远的距离、有无遮挡,根据某人的视力、听力等情况,验证能否看见某种现象或听到某种声响。

(二)确定在一定的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根据某人的体力、行走速度、乘坐的交通工具,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完成某一行为。

(三)确定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某种现象

某种现象已经发生,验证在具备什么条件下才发生这种现象;不具备这种条件就不可能发生这种现象。例如具备引火物、引爆物与被燃物质或导火索相接触,才能发生火案、爆炸案等。某地发生了火案和爆炸案,通过侦查实验认定有引火、引爆物,从而排查具有引火物、引爆物的嫌疑人,为侦查破案提供依据。

(四)确定在某种条件下某种行为和某种痕迹是否吻合

如某嫌疑人身上有伤痕,怀疑其是与受害者搏斗时留下的痕迹,而嫌疑人供述是在自己行为不慎的情况下被某种物体划出的伤痕。为了证实嫌疑人的陈述是否真实,可利用侦查实验的方法验证。

(五)确定在某种条件下使用某种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种痕迹

比如盗窃分子往往采取溜门撬锁、撬保险柜的方法行窃留下撬压痕迹,通过对某种工具的实验,证实这种工具能否留下这种痕迹。

(六)确定某种痕迹在什么条件下会发生变异

如现场上留下了变异指纹、足迹等,通过实验来确定这种变异痕迹形成的条件和动作。

(七)确定某种事件是怎样发生的

某种事件已经发生,通过侦查实验,证明这种事件发生的条件和原因。

二、侦查实验的作用

1.审查案件是否可能成立。根据控告人、检举人、自首人陈述的事实情节,进行必要的侦查实验,审查控告人、举报人和自首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通过侦查实验,如果某种案件事实不可能发生,则案件不能成立;如果侦查实验证明可能发生,案件有可能成立。

2.审查对案件推断的准确性。刑事侦查是揭露、证实、打击刑事犯罪的专门工作,案犯为了逃避打击,往往制造假象,转移视线对付侦查,而犯罪本身又具有隐蔽性。因此,侦查的任务是查明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所以,从现场勘查开始,直至在整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都要对于某些犯罪遗留的痕迹、侵害的客体、作案的时间和地点,犯罪事实等作出假设、推理、判断。有些案件的推理、判断,需要运用侦查实验证实其准确性。如根据现场上被盗物品的数量、重量、体积,推断作案的人数,再用侦查实验的方法证实这种推断的可能性。

3.核实受害人(事主)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是否真实。核实受害人(事主)的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是否真实可靠是侦查的一项复杂工作,因为受害人(事主)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具有两重性,它具有真实可靠的一面,也有假证、假供、狡辩的另一面。有些案件,通过侦查实验来验证受害人(事主)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真实可靠。

三、侦查实验的程序

为保证侦查实验结果准确、可靠、程序合法,侦查实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严格履行批准手续。根据本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2条之规定,侦查实验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

2.侦查实验应在与发案相同或近似的地点条件和时间条件下进行。由于发案的地点有无遮挡物,发案时是白天还是黑夜,是阴暗、雾雨,还是晴朗,都会直接影响人们的听觉和视觉。因此,如果要证明在什么时间、什么气候环境下能否听见、看见因犯罪活动而引起的声响、发现的现象和事实时,侦查实验要尽可能地在发案地点,选择与发案相同的时刻,并在相同的气候、环境条件下进行。

3.使用的工具、物品的规格、型号、作用、方式尽可能与案件发生时相似。验证某物体上遗留的痕迹是否为某种工具所留,应尽可能用原来的工具进行实验,如果原物损坏,可用同类工具代替。利用相似的工具进行反复实验,以验证遗留该种痕迹可能为那类工具。

4.侦查实验应反复多次进行。侦查实验要坚持反复地进行。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出现的某种现象,采取同样的方法反复多次地进行实验;二是对于出现的某种现象,变换多种方法反复进行实验。有的现象是采取同一种方法反复多次实验得出了同一的结果,通过分析评断,可以作出结论;有的现象用同一种方法反复实验后,虽然得出了一致的结果,但还要变换方法进行实验,直至证明用变换了的方法实验不能得出用同一种方法实验得出的结果时,才能作出结论。侦查实验所以要采取反复地、多次变换方法地进行,在于避免各种偶然因素的干扰使侦查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5.侦查实验要严格保密。侦查人员要事先向参加实验的人员讲明纪律,不得泄露实验的内容和结果。

6.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和有伤风化的实验。为了保护当事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侦查实验中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财产损失,影响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公安机关在进行侦查实验时,应严格地按照侦查实验的规则执行,在侦查实验时,不得危害人身健康,不得侮辱人格;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所谓足以造成危险,是指进行侦查实验所采取的手段、方法违背客观规律,违反操作规程,随时都可能造成人的生命、财产的损失。所谓侮辱人格,是指进行侦查实验所采取的方法手段损害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等。所谓有伤风化,是指侦查实验破坏了当地的风俗,败坏了风气。

7.制作侦查实验笔录。侦查实验结束后,为了全面、准确地将侦查实验的结果记录下来,根据侦查实验的具体要求,详细、无遗漏地将实验的结果用笔录、照相、绘图或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下来。侦查实验的记录应以文字笔录为主,笔录有三部分内容组成:

(1)前言部分

前言部分应写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案情,实验的目的要求。

(2)正文部分

记载实验的方法、过程和结果。在什么条件下,用何种方法进行实验,各参加者的具体分工和所在位置:做了哪些实验,实验的次数、实验的条件是否作了变更;每次实验的结果如何,固定实验结果的方法等。

(3)结尾部分

记录侦查实验的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参加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参加实验的有关人员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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