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综合辅导:尸体解剖的特殊要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8 11:50:3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百零四条 (尸体解剖的特殊要求)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时,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条 对于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释解)

本条是关于尸体解剖的特殊要求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尸体检验的方式包括解剖尸体和开棺验尸。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通过尸体检验,查看内伤、取样化验等,确定或判断死亡的时间、原因,致死的工具和方法手段等,以便分析作案过程,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以准确地揭露犯罪,惩罚犯罪。尸体解剖应遵守以下要求:

1.尸体解剖必须及时,并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法医进行。

2.解剖之前,应查明死者的年龄、面貌、体格特征、尸体来源、尸体位置等,并进行拍照,有条件的可对解剖全过程录像。

3.解剖之后,应就其死因提出尸体剖验报告,由参加剖验的法医或者医生签名或者盖章。

4.解剖尸体或开棺验尸,是一件非常严肃,且易引起死者亲属与公安机关的争议,因此,必须慎重,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死者家属到场,不仅可以了解解剖尸体或开棺验尸的情况,有利于家属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有利于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家属在场,客观上起到了监督公安机关解剖尸体或者开棺验尸的作用,有利于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尸体检验。

死者亲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0条的规定,对于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其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保存尸体的目的,是通过尸体检验,查看内伤、取样化验等,确定或判断死亡的时间、原因,致死的工具和方法手段等;以便分析作案过程,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如果已经查明死因,尸体也就没有保存必要了,此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将尸体领回去处理。如果具有无法查清死者家属、不知道死者家属的确切地址等无法通知的情形,或者通知死者家属后,其家属拒绝领回尸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及时处理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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