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试综合辅导:人身检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8 11:50: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百零五条 (人身检查)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六十九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检察人员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释解)

本条是关手人身检查的规定。

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查看的一种侦查活动。人身检查的对象是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人身特征,是指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身体上有别于他人而特有的某些状态或者标记。如相貌、皮肤颜色、特殊痕迹、伤疤等;伤害情况,是指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身体的某个部位受到损坏的情况,伤害的部位、程度、伤势形态等;心理状态,是指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生理活动和身体和器官的机能状况,有无生理缺陷,如智力发育情况、生理机能等。通过人身检查,确定或者证实上述问题,有利于查明案件的性质、犯罪手段、工具及情节等。

进行人身检查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人身检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也可以聘请法医或医师检查,但必须按侦查人员根据案情提出的要求进行。

2.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进行检查,必须出于查明案情的目的,对有关部位或者生理状态进行检查,不得任意扩大检查的范围。检查时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和政策,不得侮辱被检查人的人格。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对妇女进行人身检查的特殊规定,是为了保护被害妇女或者女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防止不必要的误解,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体现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侦查人员进行,一时找不到女性侦查人员的,可以由具有执行资格证的医师进行;

4.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检查,应当认真配合,不得拒绝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所谓必要的时候,是指不进行强制检查,人身检查的任务就无法完成,侦查活动无法继续进行下去的时候。包括经教育,犯罪嫌疑入仍拒绝检查、犯罪嫌疑人精神失常等情况。

5.对强奸案件的被害妇女,一般不得进行生殖器检查。极个别需要检查的,应当征得被害人和家长或者亲属的同意,并经地(市)公安处(局)长批准,在指定的医院由女医生或者女法医进行。

6.进行人身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中应当记明检查的情况和结果,并注明年、月、日。并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所谓见证人,是指临时被邀请到现场亲身阅历某一诉讼行为的在场人。见证人不属于诉讼参与人。因此,见证人应是与本案无任何牵连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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