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辅导:哪些隐忧催生了串标现象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7 12:28: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核心提示:近年来,针对“有项目未必生”的现状,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悄然兴起了一种串标战略,虽说这种“战略”给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投资人,以及企业的经济利益都带来了较大的危害,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但是,这种现象却又呈愈演愈烈之势,有关人士认为是各种隐忧催生了这种现象的出现,那么——

哪些隐忧催生了串标现象

文/郑传海

  “有项目则生,无项目必死;有项目未必生,无项目则必定死;搞好项目则生,搞坏项目则必定死。”2006年5月5日,中国建筑总公司总经理孙文杰在央视新闻会客厅与主持人直面“建筑业潜规则”时,对建筑业的生存现状进行了如此形象的描述。

在多数建筑人眼里,所谓“有项目未必生”,其实就是由于恶性竞争导致市场运行不规范,使得企业的利润空间几近触零。于是乎,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便悄然兴起了一种“新型战略”——串标。

 串标,串标,串标给建筑市场带来了哪些影响?

何谓串标行为

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串标现象,是在我国开始推行招标投标活动之后,尤其是大范围实行低价中标法后出现的一种针对最低价中标法开展的投标的商业活动。

所谓建筑招投标市场串标行为,是指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至少是三家以上的投标企业针对建筑工程报价,通过事先约定,联合应对招标项目中的一个或若干个工程标段,采取压价或抬价等手段来串通投标报价,控制中标价格,进而达到有预谋地排斥其它投标企业,让串标企业中的其中一家企业中标所串标段工程的目的。

在串标活动中,除上述企业行为之外,还有一种现象就是招标单位与投标人之间通过相互串通来操纵招投标结果。

国际通行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好比在大庭广众之下展开的拳击比赛,其目的只有一个,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地竞争,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上世纪90年代初,当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在我国有序展开的时候,传递给建筑企业一个重要信号就是——招标投标竞争只有冠军,没有亚军!

从后来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发展运行态势看,由于串通投标行为的产生和蔓延,使得政府、社会和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以及招投标制度原本固有的特性和初衷发生了360度的逆转。

串标的表现形式

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串标是建立在功利基础之上的,以互惠的利益为纽带,在这种互惠双赢甚至多赢理念的前提下,形成一种约定的“格式合同”,按照这种特定的“格式合同”有序开展串标活动。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上:

建立价格同盟。在招投标中,这些价格同盟组成了一个“围标集团”,其目的就是排挤其他投标人,通过相互勾结、私下串通,就所投标段项目工程的报价达成一致协议,使竞争对手正常的报价失去竞争力,使其虽具有报价优势但是仍然无法中标所投标段的项目工程。

实行轮流坐庄。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这次投标由张三的企业中标,下次投标由李三的公司中标,再次由王五的队伍中标……以示公平。

采取陪标补偿制度。投标人之间私下先确定中标企业,大家然后再参加投标。当内定的中标人以高价中标项目工程后,便按照事先商定的补偿办法分别给予其他投标人“陪标补偿费”,以消除陪标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相互存在的竞争。

通过挂靠实现垄断。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资质等级低,又缺乏一定施工能力的少数个体(民营)建筑或包工头,通过挂靠不同资质的多家企业,他们同时以好几家企业的名义参加投标,形成实质上的投标垄断,无论哪家企业中标,都能从中获取高额回报。同时使得一些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得以进入原本无法进入的经营领域。

在招标人(中介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上:

通过透露相关信息获取好处。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勾结,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透露给特定投标人。如在设有标底的项目工程招标中,招标人私下向特定投标人透露标底,使其以最接近标底的标价中标。

达成事后补偿契约。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由投标人以超出自己承受能力的低价中标,再由招标人通过变更设计等方式给予投标人以额外补偿;或是招标人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与其他投标人约定在公开投标时抬高标价,待特定投标人中标后给予其他投标人一定补偿。

设定差别待遇。招标人通过操纵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实行差别待遇;甚至在一些实行最低投标价中标的招投标中,招标人以种种理由确定其他最低价标书为废标,以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

人为地设置障碍。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故意设置某些不合理要求,对意向中的特定投标人予以“量身招标”,以排斥其他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操纵中标结果。

企业缘何热衷于串标

正因为串标现象的存在,在建筑工程投标中才出现了很多令人难以想象的案例。

第一个案例:一家水厂招标的设计标底为9800万元,在参与投标的11家企业中,只有一家企业投标报价下浮了1%,其他10家企业均下浮了9%—29%不等。而该标采用的评标办法是:1—B,即有效报价加权平均再按规定下浮8%为下限,由下限往上数,谁接进下限谁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按照规定审查,这11家企业的报价均为有效。分析人士认为,按现行评标办法,一个近亿元的工程只下浮一个百分点,这家企业无论如何是中不了标的。根据这家企业报的投标价位,不妨换个角度再分析,它从开始投标就没有打算中标。既然不打算在投标中中标,为什么还要投标呢?显然它是在串标。其实这家企业参与投标的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抬高“所有报价加权平均值”。

第二个案例:是参与某园林工程投标的企业有3家的标书出现了雷同。设计的图表尺寸大小相同,报价说明书相同,标书中段落相同,标点句号相同,甚至错字也都相同,有的标书5、6页联在一起都是相同的,还有的技术标书总共60多项,就有50多项是相同的。有关人员问对方怎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对方很认真地回答,为了互相学习和借鉴。君不知,投标的标书在开标之前是要封闭包装的,包装不严实或未按规定包装都要按废标处理,其目的就是怕将投标内容泄露出去。标书雷同视为串标是早有先例的。制作标书过程中,你看我的,我抄你的,不叫串标又叫什么呢?

串标的缘何。在一种串标模式、一件件串标案例面前,不少人深感困惑,不少企业为何热衷于串标活动?其实,答案很简单:一是为了抬高投标报价;二是从中攫取好处;再就是通过挂靠串标获取更多的工程。

前不久,一些媒体纷纷报道了国内最大的市政工程串标案——温州市政工程串标案一审宣判结果,法院审理查明,24名来自全国不同省市的7家建筑工程公司的代表,在参加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第二标段、温州南塘大道第二、三标段等3个市政工程项目投标中,为保证自己的利益,经过事先预谋串通让其中一家公司中标,然后从中标公司分取所谓的“合理利润”。这“三大工程”的投资总额达2.96亿元,参加投标的建筑公司先后从中标单位分取“好处费”1216万元。
据一位在某大型建筑企业长期负责投标工作的人士介绍,近年来,由于采取了串标或围标的方式,在中标的项目工程中,平均标价提高了3至4个百分点,最高的提高了近10个百分点。应当说,串标在提升投标报价,防范业主普遍采用的最低价中标给企业带来的经济风险是有积极意义的。

串标带来哪些影响

一些知情人士认为,与通过行贿等手段中标投标工程等不法行为相比,串标更具隐蔽性。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串标”现象,是一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

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指各个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共同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作用与评判,并各自独立承担竞争结果。招投标市场串标现象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招标的本质和积极意义,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的发挥,危害了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市场竞争变成了人情、贿赂和关系网的博弈,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这实际上是恶性竞争在建筑市场的一种花样翻新。

助长了腐败现象。串标的过程,实际上是通过人情关系网进行贿赂的过程,它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行业道德,助长了腐败现象在建筑市场蔓延。

破坏了信用体系建设。建设诚实守法的信用环境是市场经济体制对企业提出的基本要求。串标现象的本质是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投机取巧,操纵市场运作行为的表现,是与诚实守信和“八荣八耻”背道而驰的。

打乱了正常的投资规划。串标现象的直接恶果是打乱了国家和地方正常的投资规划和投资体制,严重损坏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和其它投资人经济利益。

对法律法规的公然挑战。我国已经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刑法》和《建筑法》,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22部关于建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都对禁止串标现象有约在先。

查处串标咋就那么难

一位曾经多次参与过串标活动的人士介绍说,大家正是看到了查处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串标现象有诸多难度,所以才敢于去冒风险踏这条“红线”。查处串标难的诸多原因是:

串标的形式多种多样,认定是否串标有很大的难度。认定串标与否,首先需要确凿的证据或用事实说话,一般情况下,收集这种证据是很难的,因为串标企业采用的手段都比较隐蔽,只要串标当事人之间不发生内讧,真正被依法查处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寥寥无几。

价值观念的变化助长了串标投机行为。在经济利益、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三者之间,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应该高于、大于和优于前者。获取经济利益只有建立在遵纪守法和恪守职业道德的基础上,才算是光明正大和受法律保护的,这个道理对所有参与串标的企业和个人来讲都明白,为什么明知参与串标是一种违法的不光彩行为,还要积极参与其中?主要还是受利益驱动和价值观念变化的影响。

由此付出的法律风险成本较低。虽然说《招标投标法》和《刑法》等法律都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串标人做出了明确处罚的规定,但是,主要还是经济上的处罚而已,情节严重的,才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目前,一个项目工程标段的投资额最少也是数千万或上亿元金额,串标一旦成功,获利的金额与串标所冒的法律风险,由此付出的成本相比,显然不成正比,从这个角度上讲,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串标现象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招投标市场监管有机可乘。社会上流传着一种虽然难听但十分形象的比喻,用在制度设计和监管给串标留有空间是最贴切的,那就是“苍蝇不盯无缝的蛋”。虽说经过十多年的摸索和实践,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招投标运行监督体系,但是有些制度仍不严密和不科学,或者仍然给权力寻租和甲乙双方暗箱操作串标活动留有空间。

目前的招标文书确定的标底普遍不科学。一些企业之所以把主要精力放在串标上,寄希望于通过串标提高工程报价,减少亏损,增加利润,究其根源还是招标过程中普遍没有遵循经济规律不无关系。可以试想,一个原本需要3000万元投资才能安全优质地建成的一座大桥,现在要求对方2500万建成,明显存在着500万元的资金缺口,这个缺口从哪来?让企业从原来的积蓄里拿?不可能,就要动脑筋想其它的办法了,应该说,串标就是企业应对低价招标的办法之一。

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不合理。既然有空子,那企业就会充分地用足它。多数行业建立的建筑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人员还是业内人员组成的,这个缝隙,不但给串标等违法现象以可乘之机,而且加大了依法查处和打击的难度。

隐忧,隐忧,隐忧催生了串标?

现行的招投标市场运作行为浪费了企业多少资源

温州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潘安平教授,在剖析我国市政工程领域中标金额最大、收取“好处费”最多的串标案时指出,招投标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了地区保护和行业封锁,通过发布招标信息,进行资格预审来促进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相互了解,沟通信息,并尽可能通过资格预审来确定质量水平达到相当要求的单位参与投标,从而部分消除投标单位的施工质量差别。通过招投标可以使建筑市场的竞争更加充分,更趋近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在招投标中,引入价格机制,有利于建立建筑产品的定价制度,发挥价格机制在建筑市场中的基础性的调节作用,达到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目的。

潘教授认为,在买方市场条件下,竞争会促使施工单位引进新技术,消化和吸收新工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施工质量,降低成本,从而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竞争促使优胜劣汰,使资源向那些能产生较大效益的生产者手中集中,有利于提高资源效率,降低成本。在买卖双方比例严重失调的情况下,则会产生过度竞争,造成低价抢标,损害资源总效率的现象。建筑招投标市场出现的串标现象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他撰文指出,当前,有些人认为,只有公开招标才是最科学合理的,议标就有问题。不论建筑工程的性质和项目规模大小,一律强调公开招标。在有的地区,一个小小的工程就有几十家公司去投标。公开招标虽有很多优点,但存在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加大了无谓的开支,使招投标的社会成本增大。造成投标资源严重浪费,加大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不必要成本。

在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参与投标的项目都是从勘测设计或立项就开始跟踪,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立关系,跟踪的时间短则几个月,长的甚至几年,然后从网上获取招标信息,着手准备资格预审资料,参加投标报名,到购买标书,进行现场和市场调查,组织编制文件。参与投标中能中标的施工单位往往是几十家或上百家之中的一家,未中标的单位一切工作都付之东流。每个投标人(承包商)都要交付投标费用,包括正常投标费用和隐形开支,但中标的却只有一家。如果几十家承包商的开支之和大于投资节省效益,则提高了社会总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此种制度设计就不够合理。有的企业每年参与上百个项目投标,却中不了几个标,这样的企业又有什么效益可言。

业主究竟为什么而招标

采访中记者发现,建筑市场频发的“串标”现象已经引起了很多人的不安,近七成的采访对象反问道:你觉得我国的招投标市场现行制度设计是否出现了问题?政府制定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什么?建设单位究竟为什么而招标?

合理的低价中标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它是建立在遵循经济规律、自然规律和科学规律基础上的一种科学制度,通过合理的低价中标制度,择优选择施工队伍,有效降低工程造价,防止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切实保障投资人的资金运行安全和建筑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上世纪90年代,招标投标机制引入我国之后,逐渐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不少人片面地认为,招投标制度就是要降低工程造价,选择最低报价企业中标。其实,这种认识是危险和错误的,建筑工程不是一次消费品,作为一种特殊的耐用消费品,它具有在一定时间内不可替代性的特点,一旦建成交付使用,有效使用时间至少在50年以上,有的在100年以上,有人形容选择最低价格作为选择施工队伍的惟一理由是在玩火。从建筑产品的性能和用户对它特殊要求上讲,采取招投标制度选择施工队伍的目的,首先是要保证建筑产品的性能稳定性和使用安全性,其次才是降低造价。无论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是建设单位,以及招投标代理商需要重新审视和理解如何确定低价中标,如何实施低价中标,如何按照经济规律重新制定规范管理的制度和操作规则,如何按照经济规律规范和管理招投标双方的运作行为。

根据经济学原理,一般来说,企业之所以敢于违背市场规律和法律底线参与市场竞争,从某种程度上讲,无不与另一方在主导市场运作或监管市场运行(参与)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循市场规律(尤其是价值规律)有直或间接关系。正是由于建筑产品具有上述多种其它产品无可替代的特点,无论是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都必须把产品的优质安全放在第一位。基于这个出发点,建筑工程招投标不单要考虑到降低建筑工程造价,更多地要考虑到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资信优良,拥有丰富施工管理经验,敢于对用户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施工队伍是最重要的。

法律设计有缝隙,多龙治水难助效

余杭是武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招标投标法》起草人之一。2007年1月31日,他在《经济参考报》上撰文时开宗明义地指出:《招标投标法》存有漏洞,体制创新势在必行。这部法律从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由于法律的漏洞和现行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的不适应,招投标领域不公平竞争现象普遍,由此滋生的贪污腐败行为严重,成为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生活中的一大热点和难题。余杭认为,招标的属性是竞争,核心是公平正义。随着时间的推移,《招标投标法》缺失也开始显现,加之起草法律过多借鉴欧美和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做法,结合中国国情不够,使法律条款中存在着不少问题。

  监管机构不力。世界上许多国家除了由统一的管理部门对招标程序进行审查之外,还指定一个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如美国、英国由审计部门核查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在我国,根据现行制度安排,“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这种制度安排通过实践考验,事实证明是行不通的。一是缺乏一个领导全国的综合监管执法主体;二是考虑关联交易不够。因为除了国家发改委及其基层机构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企业(公司)不具有经济关联比较客观外,其他部门都存在行政隶属和经济关联两层关系。这两层关系对招投标的杀伤力很大,现在越来越明显。监督机构的选择问题是法律留下的最大空间。

  招标方式设计不合理。《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并对这两种招标作了简要解释。实践证明,招标方式只有两种过于简单,自己把自己限制了。世界银行就有四种:国际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国际有限招标、其他采购方式等。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不合理。《招标投标法》第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规定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要有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专家库。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专家库的设立存在部门扩大自己地盘的嫌疑,没有存在的必要。

  法律集中,法规分散,导致有法可依,无法执行。所谓法律的集中,是指只有一部《招标投标法》,非常集中。法规的分散,是指各个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细则等文件,加上地方法规、规范化文件等十分分散。据有关部门汇总统计,各地区、各部门已经修改和废止招标规章和规范化文件217件,保留510件.此外,拟修改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22件,拟废止570件。这就是说,相关文件多达近千件,几百个文件管不住一个市场。

  究其症结,在于各个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经营自己的“自留地”,把本部门利益塞进各自的文件中。由于政出多门,内容重复,互相交叉,条文矛盾,造成规则不统一,导致有法可依、无法执行的局面。

  分散的法规强化了行业与地方的保护主义。由于各行业主管部门既有监督又有制定规则的权利,利益的驱动使得一些地方和行业出台一些与《招标投标法》相违背的法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文件。这些文件增加了有利于本行业本地区的条款,不利于外系统和外地区的条款,如提高市场准入的门槛,通过注册、许可证制度,或在资信、业绩加以限制.制定评标文件“抑外先安内,好处给自己”.垄断行业招标实行垄断等。这些做法的后果是,用法律的形式使不合法东西合法化。因此,必须打破条块分割与地方保护,促进统一的招标大市场的形成。

同体监督难下手。现行监督体制下,监督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和执法机构一条龙捆在一起,打着各种旗号为招标人或投标人服务,有时候以A种面目出现,有时候以B种面目出现,哪种有利就打着哪个旗号。有的人多次投诉,结果投诉材料转到被投诉者手中,以致招投标所包含的公平正义无以最终实现。余杭认为,法律留下的最大空间是监督机构问题,监督机构问题给招投标市场产生的负面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利润,利润,利润要不要企业考虑?

企业该不该有盈利空间

上世纪40-50年代,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在《人的激励理论》和《动机与人格》两本著作中,把人的基本需要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上。马斯洛的需要层次原理描述了人类普遍存在的基本需求及其相互关系,引起了全世界心理学和管理学界的普遍重视,尤其是在管理学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通过人类社会发展实践可以发现,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建立在人的需求不断变化或提升基础上的,只有人类追求层次呈现出梯级变化,才会产生推动社会不断往前发展的动因。相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同样面临一个梯级需求变化的过程。也就是说,在经营活动中,它既要考虑维持正常的施工运转,又要考虑维持队伍的稳定,还要考虑到提升企业竞争力,追求持续性发展。而企业每个需求阶段的实现又是建立在获取正常利润的基础上,没有一定的盈利空间作保障,企业也就难以维持正常的运转。就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而言,应当承认,它们都存在于我们这个世界中。如果没有个人利益,个人行动就成了无源之水,集体行动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换个角度看,如果集体利益不存在,社会、国家又怎么合作呢。

西方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也阐述了人追求利益的本性。我国《公司法》中明确指出:“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有关资料显示,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建筑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一般在5%左右,而我国建筑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在2.0至2.55之间。业内人士透露,这个基数仅仅是针对利润率较高的房屋建筑企业而言,更多企业利润率连0.5%的基数都没有达到。

就现阶段而言,把建筑企业经营目标与其它企业的经营目标一样概括为“经济效益最大化”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不否认企业在围绕经济效益最大化时,应该眼睛向内,无论是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还是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上都要围绕这个目标来开展工作,同时必须注重营销管理上的经济效益最大化才能保证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这才算是基本正常的。

每项不该发生的费用其实都是企业额外的成本

或许您觉得这个问题似乎与本文的主题没有必然联系,其实不然,无数的案例说明,串标现象的出现其实是企业为了维系基本利润或防止低价竞标出现亏损的结果。任何一个行业企业当它面临的正常利润低到极致,同时由于其它环境因素的作用,企业的额外成本又明显增加的情况下,这个行业产生剧烈的波动也就在所难免了。

要分析额外成本对企业经济效益带来的影响,首先要明确哪些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支付的成本。

最早推行经过评审后的最低价中标制度的厦门,把企业施工管理所需发生的各种法定成本,以及在投标竞争中哪些属于不能随便降低的部分,哪些属于可以参与报价竞争的部分从规范理论概念和招标投标实践上予以划分,招投标时一律按照成本参与竞争的程度,将成本划分为不可竞争和可竞争成本。前者包括劳保费、建筑税金、法定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后者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利润、管理费等,同时规定由前者成本生成的费用不得降低标准进行竞价,后者生成的费用可以在不低于企业成本的基础上自主竞价。业内人士普遍觉得,相比其它地区和行业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报价行为,厦门的这种做法应当说还是比较科学的,科学就科学在它基本遵循了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行为。

事实上,对于企业来说投标所需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厦划规定的企业投标涉及的不可竞争和可以竞争的成本范围),决不仅仅局限于不可竞争和可竞争成本,还包括信息搜寻费、报名费、投标文件制作费、市场价格预测费、分包商选择费用、合同谈判以及为争取中标所花费的隐形开支、各种风险费用,由于业主工作不到位和地方政府配合不够施工所需的协调各方关系费用开支,及其市场运行不规范条件下需要发生的特殊攻关费用。除为了中标所发生的特殊攻关费,绝大多数被挡在“可竞争成本”和“不可竞争成本”的门槛以外的做法是有违经济规律的。不分青红皂白,不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和大小,以及其它技术风险程度和社会环境对建筑工程施工的影响和干扰程度,不考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一味地强调低价中标,最终受到的是经济规律的处罚。

 阻止,阻止,阻止串标从哪里入手?

有关人士认为,虽说构成串标的要因较多且复杂,目前治理串标现象并不是十分明显,但决非无从下手,更决非不可医治。

要改进和提高准入的门槛。我国的建筑市场的确很大,但建筑公司也太多,目前,经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有一万余家,包括农民工在内,从业人员已有数千万。因为建筑公司入门门槛比较低,整个建筑业还是一个劳力密集型和管理密集型,它对资金的需用量和对技术的要求应该说还不是太高,所以入门门槛比较简单。这样一来,企业一多,僧多粥少,就难免产生拼抢,提高准入门槛是当务之急。

要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引导大型设计、施工企业拓展企业功能,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等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公司或者综合型工程公司,对投资效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积极引导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拓宽服务领域,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项目管理服务,为业主提供全过程的服务。

要切实改变投资管理体制。杜绝同体投资、建设、管理和监督的现象,尤其换汤不换药的现象,真正实现投资、建设、管理和监督职能的分离,把投资风险、运营风险和建设风险与管理监督风险相结合,彻底改变好处有人抢、风险没人担、责任没人负的现象。

要规范招投标报价行为。防止人为设立陷阱坑害企业或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现象,坚决杜绝违背经济规律和科学规律的招标投标现象的发生,坚决否认不理性的最低价作为规范最低价中标评审方法的重点。完善评标程序,增加评委中造价专家的比重,提高评标水平。

要改革招标投标运行模式。推广厦门的经验做法,取消投标报名、不限制投标人数量、将“资格预审”改为“资格后审”、不集中答疑和勘踏现场等措施,避免投标企业集中“碰头”或互相有关投标信息。

要借鉴香港“权力集中”的模式。集中政府资源,把专业机构的机制建设引入到反腐预防体系,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将政府投资工程纳入该署统一管理,在部门分工上,把权利进行分散,工程现场管理与招投标、合同、办理支付工程款等环节形成一个既相互制约又相辅相成的监督关系;在工程项目管理上实行执行与决策分离,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各个环节都是由两个层次来确定;一个层次是做事,一个层次在复核、监督、审批。项目主任不报,上面定不了,上面想定,下面不报,也上不了会。

要加快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标准和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的基本框架,尽快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用市场经济手段约束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

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市场退出和从严惩处机制,让参与串标活动的企业,干预招投标活动,通过招投标和在正常工程建设活动中大肆收受贿赂的单位个人处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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