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单据不符信用证规定诉银行拒付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0:18 11:59: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国河北商务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地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下称某公司)。

  被申请人:第一国民银行(下称国民银行)。

  某公司向G.T.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一批玉制品。信用证由第一国民银行通过其香港分行开立,并由大连A银行通知给受益人某公司。信用证部分条款规定:100箱玉制品(包括50箱“嫦娥奔月”,50箱“惜春作画”)在特别 条款中对议付行A银行规定:议付行注意:……要求议付行将其中第一套单据以航空挂号邮寄我香港分行,第二套单据由次班航邮寄。某公司根据对方开来的信用证的有关条款规定,按时办理了装运,于1996年8月14日备妥信用证所要求的所有单据向A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A银行经审核单据认为单证相符,当天即向信用证所规定的开证行香港分行寄出单据。1996年8月18日香港分行收到单据后,又将单据寄给开证行——国民银行。国民银行于8月22日收到单据后经审核发现单证不符,于8月28日向A银行发出因单证不符拒付货款电称:第××××号发票对商品名称的描述不全。我信用证规定商品名称为:“玉制品”(其中包括“嫦娥奔月”和“惜春作画”)。在你方发票上寻找不着我信用证规定的“玉制品”的商品名称,仅表示50箱“嫦娥奔月”和50箱“惜春作画”,不符合信用证要求……,故我无法接受你方单据经研究决定将你方原套份数单据全部退回,请验收。

  某公司接到开证行上述拒付电后,认为:作为发票当然要以具体的商品名称分别计价列出。信用证之所以要用“玉制品”这一统称表现,是因两个商品用一个信用证开出而不得已为之。所以“嫦娥奔月”和“惜春作画”这两个品名是主要的.而“玉制品”这个统称在发票上有无均可。开证行的拒付意见不成立。

  某公司又于8月30日直接向开证行作出如下答复:……关于第××××号信用证下的单证不符事,我们认为只是发票这种单据的内容问题,你行应该暂留存单据并通知我们,听候处理的意见,你行不听取我方意见,单方决定将单据退回来是不对的。

  翌日某公司于A银行收到开证行复电,该复电驳斥了某公司8月3日的答复。

  9月1日,某公司通过A银行向开证行发出电文称:我全套单据系根据信用证规定于8月14日向你信用证指定的银行——香港分行寄单,于8月18日到达你香港分行,你却于8月28日才向我提出单据存在单证不符,超过UCP500所规定的7个银行工作日。你行已无权提出单证不符,应按时付款。

  9月2日,开证行复电称其本身于8月22日才收到该证项下的全套单据,并未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

  此后,某公司通过A银行将开证行退回的第××××号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以航空挂号邮寄给开证行。

  【仲裁结果】

  根据信用证规定适用的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有关规定,信用证既规定有商品的统称,又规定了商品的具体品名,发票也应该两者都得表示出来才能符合要求。某公司据此称开证行不当拒付不成立。某公司称开证行未听候其处理意见即退回单据不当亦不成立。但开证行之香港分行已于1996年8月18日收悉全套单据,应视为开证行已于8月18日收悉全套单据,至于开证行所称其于8月22日才收悉该套单据,则属于开证行内部问题,因此开证行于8月28日提出单证不符拒付已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所称7个银行工作日,无权再提出单证不符。开证行应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

  【案情评析】

  这是一起因受益人提交单据不符信用证规定而引起的开证行拒付案。主要涉及:(1)发票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2)开证行退单是否须经受益人同意.(3)开证行与代为开证的开证行分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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