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2003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最新笔记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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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最新笔记
第一章 报关概述
概念 报关单位 报关员 报关活动相关人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
报关单位——指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已经海关批准,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关键词——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报关活动相关人——是指经营海关监管仓储业务的企业、保税监管的加工企业、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等。(转关运输——指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往另外一个海关地点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
报关员——经海关注册,代表所属企业(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海关事务的人员
报关业务的经营范围和相对主管部门
报关单位A——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又称经营单位)——主营业务是对外贸易经营包括贸易型、生产型、仓储型——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自理报关单位——自理报关(不得为其他人报关)——企业经营需要可办理异地报关业务。
报关单位B——报关企业(专业报关企业)——主营业务是(社会化)报关纳税服务——由注册地海关初审,上报海关总署审批——代理报关(是一种为进出口业务提供纳税服务的行为)——只能在注册地海关从事报关服务。
报关单位C——代理报关企业——主营业务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或国际运输工具的代理——经营审批是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代理报关——但只能在本企业承揽承运范围内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报关纳税。
报关代理的行为属性和法律责任
A直接代理——委托代理行为——法律责任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委托人),但报关企业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间接代理——(报关企业受其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手续的)——视同报关企业自己报关(难道报关企业除主营业务是报关服务外,还有经营进出口的权利?或者??)——法律后果将直接作用于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承担收发货人自己报关时应承担的相同的法律后果。
涉及到的关键词——1委托(对于报关企业来说,没有对外贸易经营的资格,他们从事的只是受有外贸经营资格的单位委托从事进出口货物的纳税等海关业务) 2海关管理相对人(对于海关来说,行使的是国家权力,即对进出境的监管,监管的对象是进出口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但海关管理相对人只能是有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等,所以以上涉及海关业务的企业、人员即是海关管理相对人)
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1.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暂停报关权:
(1) 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经警告无效的;
(2) 不履行纳税义务和其他应履行义务的;
(3) 经海关年审不合格的;
(4) 内部报关员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5) 其他原因需要暂停报关权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取消报关单位的报关权:
(1) 主管部门已经撤消其进出口经营权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2) 报关单位解体或并入其他单位的,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原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开办条件的;
(3) 犯有走私罪的;
(4) 有暂停报关情形,情节严重的。
3. 有违法行为但未构成走私行为,按海关规定处罚
4. 有违法行为且构成走私行为而不构成走私罪的,按走私行为处罚。
5. 违法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撤消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关员的法律责任
1. 未取得资格从事报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2. 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范围报关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停其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3. 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取得报关从业资格证书。(小心呀!!)
4. 报关员有违反《海关法》行为,海关吊销其报关员证件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报关员注册。
5. 报关员有下列情事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1) 转接、涂改报关员证件的;
(2) 未经海关同意,逾期1个月不参加年审的;
(3) 未经企业授权擅自承揽报关业务的;
(4) 不履行海关规定的报关员义务的;
(5) 因其他原因需处以罚款的。
第二章 报关与海关监管
第一节 海 关
一 概念
1. 海关——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2. 关境——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
3. 关税——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对准许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4. 走私——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物品、进境的境外的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行为称为走私。
二 海关的性质
1. 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2. 海关是国家行政监督管理机关
3. 海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三 海关的任务
1. 海关监管
2. 海关征税
3. 查缉走私
4. 编制海关统计
四 海关的权力
1. 海关权力的特点
(1) 特定性
(2) 独立性
(3) 效力先行性(海关的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应推断其为合法,再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和无效之前,即使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应该遵守和服从。)
(4) 优益性((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2. 海关权力的内容
(1) 行政许可权
(2) 税费征收权
(3) 行政监督检查权
(4) 行政强制权
(5) 行政处罚权
(6) 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7) 其他行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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