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三章[第六部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47: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节 国家对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制度

一、国家对特定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

(一)适用范围

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表等及其零部件、原器件。但不包括虽然为机械、电气、电子设备所生产的,而本身无机械、电气、电子性能的产品,以及各类体育用具、玩具。

对于进口电冰箱、洗衣机、照相机、摩托车、汽车、空调器、汽车起重机7种机电产品的零、部件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以上的,也应视为构成整机特征;对于进口电子计算机、电视机、录音机、手表、电视机显像管、电子显微镜、复印机、电子分色机、CT机、气流纺纱机、录(放)像机和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等12种机电产品的零件、部件每套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以上的,应视为构成整机特征。

(二)进口机电产品配额管理规定

1.外经贸部负责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目录,编制全国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部门机电办)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外经贸部报告。

2.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经有关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核实后,向外经贸部申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其有效期为签发当年。

3.请进口单位持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并凭以向海关申报。

4.下列情事进口机电产品应办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及《进口配额许可证》:

(1)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零部件,构成整机特征的;

(2)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留作自用的;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或内销的;

(4)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

(5)以无偿援助、捐赠或者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的;

(6)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施工企业在境外购置配额管理机电产品,需调回自用的;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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