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2005年复习笔记(2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51: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适用范围

  ①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麻醉药品,包括:鸦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涉及14个8位税号的23种药品。

  ②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事先申领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2)报关规范

   ①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有关单据;

  ②麻醉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

  3.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药品通关单是国家针对一般药品,即除上述特殊用途药品外的其他药品的进口管理批件国家对一般药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和调整《进口药品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管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适用范围

  ①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包括: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品、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等药品;

  ②进口列入《生物制品目录》的药品,包括:疫苗类、血液制品类及血源筛查用诊断试剂等;

  ③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④对进口暂未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原料药的单位,必须遵守《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有关规定,主动到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报检。

  (2)报关规范

  ①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②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第69页完 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③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不论用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进口药品通关单。

  一般药品出口目前暂无特殊的管理要求。

  七、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

  (一)含义进出口黄金管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二)主管部门及管理方式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属于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限制进、出口管理范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管理机关,具体规定为:

  (1)出口黄金及其制品,出口企业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

  (2)进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口企业应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批件,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三)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黄金及其制品合法出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适用范围实施出口管理的黄金,包括黄金条、块、锭、粉,黄金铸币,黄金制品,黄金基合金制品,含黄金化工产品,含黄金废渣、废液、废料,包金制品,镶嵌金制品等。

  (2)报关规范向海关申报出口上述范围的黄金及其制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黄金产品出口准许证。

  2.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黄金及其制品合法进口的证明文件,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适用范围实施进口管理的黄金,包括黄金条、块、锭、粉,黄金铸币,黄金制品,黄金基合金制品,含黄金化工产品,含黄金废渣、废液、废料,包金制品,镶嵌金制品等。

  (2)报关规范

  ①向海关申报出口上述范围的黄金及其制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当年有效,跨年度作废。

  八、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

  敏感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所规定的相关物项及技术。

  为便于对上述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管制,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依据上述法规颁布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并联合发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对列入目录的物项及技术的出口统一实行“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出口列入《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范围的商品。

  2.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所列商品名称及描述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相关出口管制法规所附《出口管制清单》以及为防扩散出口管制目的国家实施临时管制的物项和技术清单。如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商品名称及描述与相关出口管制法规所附《出口管制清单》不一致时,以相关出口管制法规所附《出口管制清单》为准。

  (二)报关规范

  1.对出口列入《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商品,出口经营者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对为向海关出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出口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出口经营者负责。

  2.海关有权对出口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敏感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商务部申办出口许可或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出口经营者未能出具出口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的,海关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3.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必须在有限期内使用,逾期自动失效。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跨年度使用时,在有限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2月底,与其发证机构将根据商务部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提示的许可证有限期换发相应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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