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2005年复习笔记(1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07 16:51: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报关员调动工作单位,应持调出和调入双方单位的证明文件向调入单位所在地海关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换发新的报关员证和报关员条码卡。
对本单位脱离报关员工作岗位和被企业解聘的报关员,企业应及时收回其报关员证和报关员条码卡,交海关办理注销手续。因未办理注销手续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负责。

  (二)报关员的考核管理

  为了维护报关秩序,提高报关质量,规范报关员的报关行为。保证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对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报关员,海关中止境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报关员应当参加注册登记地海关的报送业务岗位考核,经岗位考核合格之后,方可重新上岗。《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海关加强对报关员报关行为动态、实时监控的重要举措。

  1、记分考核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对象是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按照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登记,持有报关员证件的报关员,即在职报关员。

  海关对出现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走私行为未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员予以记分、考核。

  2、记分考核管理的性质

  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管理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教育和管理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海关对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报关员实行岗位考核管理,目的是督促其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海关通过对报关员记分计满至考核合格前,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的方式,来督促报关员履行义务。

  报关员因为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等其他违法行为,由海关处以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处罚的,不适用于《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而应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处理。

  3、记分考核的管理部门

  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的职能指导、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协调工作。

  海关通关业务现场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记分工作。海关人员在记分时,应当将记分原因和记分分值以电子或者纸质告各单的形式告知报关员。

  记分的行政行为以各级海关名义作出。

  4、记分考核管理量化标准

  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依据其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的程度和行为性质,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报关员在海关注册登记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不足1年的,按一个记分周期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到达3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但报关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报关单位或者注销手续的,已记分分值在该记分周期内不予以消除。

  (1)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的情形包括:

  ①电子数据报关单的有关项目填写不规范,海关退回责令更正的;
  
  ②在海关签印放行前,因为报关员原因造成申报差错,报关单位向海关要求修改申报单证及其内容,经海关同意修改,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的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造成危害的;

  ③未按照规定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加盖报关专用章及其他印章或者使用印章不规范的;

  ④未按照规定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签名盖章或者由其他人代表签名盖章的。

  2、一次记分的分值为2分的情形包括:

  ①在海关签印放行前,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位向海关申请撤销申报单证及其内容,经海关同意撤销,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②海关人员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要求报关员向海关解释、说明情况、补充材料或者要求提交货物样品等有关内容的,海关告知后报关员拒不解释、说明、补充材料或者拒不提供货物样品等有关内容,导致海关退回报关单的。

  (3)一次记分的分值为5分的情形包括:

  ①报关员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者“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没有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付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导致海关撤销报关单的;

  ②在海关签印放行后,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位向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因出口更换舱单除外),经海关同意且不属于走私、偷逃税等违法违规性质的;

  ③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4位数以下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但影响海关统计的。

  (4)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0分的情形包括:

  ①出借本人报关员证件、借用他人报关员证件或者涂改报关员证件内容的;

  ②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4位数以上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的。

  (5)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20分。

  (6)因为走私营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30分。

  具体的记分项目在海关总署统一制定的报关员记分对照表中予以列明。

  5、记分考核管理的救济途径

  考虑到记分考核管理作为一项与报关员的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记分考核管理办法》除了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允许其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外,结合记分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报关员可向记分执行海关提出书面申辩的救济途径,以降低救济成本。《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报关员对记分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电子或纸质告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该记分行政行为的海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在接到申辩申请7日内作出答复,对记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6、岗位考核

  《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记分达到30分的报关员,海关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报关员应当参加注册登记地海关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经岗位考核合格之后,方可重新上岗。

  岗位考核由报关员注册地直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岗位考核内容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

  报关员经岗位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将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继续参加下一次考核。

  报关员记分已达30分,拒不参加考核的,直属海关可以将报关员的姓名及所在单位情况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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