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检验检疫总局、环保总局2004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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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 告
2004年第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第三批)
序号 |
商品编码 |
废物名称 |
备注 |
1 |
8101.9700 |
钨废碎料 |
|
2 |
8104.2000 |
镁废碎料 |
|
3 |
8108.3000 |
钦废碎料 |
|
4 |
6310.1000.10 |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
|
5 |
6310.9000.10 |
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 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