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1 19:32: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条争议解决服务
  1.本规则涉及的服务称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DOCDEX),适用于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争议: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包含的信用证事项,并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或《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包含的托收事项,并适用于《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包含的担保事项,并适用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本规则的宗旨是为如何解决争议提供一个独立的、公正的、迅速的专家解决依据(“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争议的裁决根据信用证、托收或担保条款,以及国际商会适用规则,包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托收统一规则》或《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简称“国际商会规则”)。

  凡提及“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均被认为适用于《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最新修订本以及“国际商会规则”适用文本,除非在信用证、托收或担保条款中有明确规定。

  2.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可通过“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简称“银行委员会”)支持设立的“国际商会国际专家中心”(简称“中心”)作出。

  3.当争议根据本规则提交国际专家中心后,该中心将从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保存的专家名单中指定3名专家组成专家小组。经与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会技术顾问磋商后,这3名指定的专家根据本规则以“中心”的名义作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该裁决不具有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4.除非各当事方同意,“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对各当事方没有约束力。

  5.在“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程序中,与“中心”的通讯只能以书面文件处理,即通过电讯或其他快速方式收到的通讯应能提供完整的记录。

  第二条申请

  1.申请人向“中心”提交申请,请求作“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称为“申请”)。申请人可以是争议当事人之一,可单独提交申 请,也可以由争议的多个或所有的当事人共同提交一个申请。包括所有文件及其附件一式四份的申请书提交给设在法国巴黎的“中心”。

  2.申请书应简明,并包含陈述准确的必要信息,特别是以下信息:

  (1)申请人的全称和地址,说明申请人在信用证、托收或担保业务中的角色;

  (2)如果申请不是由争议各方共同提出,则须注明争议的其他各方(“被申请人”)的全称和地址,说明被申请人在信用证、托收或担保业务中的角色;

  (3)一份申请人正式要求根据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国际商会第811号出版物)作出“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裁定的声明;

  (4)一份争议概要和申请人的主张,并明确所有与信用证、托收或担保有关的事项及确定裁决所适用的“国际商会规则”;

  (5)争议中的信用证、托收指示或担保函及其修改件的副本,以及必要的与之相关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6)一份申请人的声明,声明已经将申请书包括所附文件的副本寄给申请书中所列明的每一个被申请人。

  3.申请书必须随附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标准收费支付凭证。除非按要求随附支付凭证,否则申请是不会被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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