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给核工业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的批复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01: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986年3月29日)

  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政府指定,经营核电站的单位,或者从事核电站核材料的供应、处理、运输,而拥有其他核设施的单位,为该核电站或者核设施的营运人。
  营运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二、在核电站现场内发生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损害,或者核设施的核材料于其他人接管之前,以及在接管其他人的核材料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损害,该营运人对核损害承担绝对责任;其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对于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损害,营运人对全体受害人的最高赔偿额合计为人民币一千八百万元。
  对核损害的应赔总额如果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赔偿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提供必要的、有限的财政补偿,其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三亿元。
四、如果核损害是由致害人故意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造成的,有关营运人只对该致害人有追索权。
五、对直接由于武装冲突、敌对行动、暴乱,或者由于特大自然灾害所引起的核事故造成的核损害,任何营运人都不承担责任。
六、核事故的受害人,有权在受害人已知或者应知核事故所造成的核损害之日起的三年内,要求有关营运人予以赔偿;但是,这种要求必须在核事故发生之日起的十年内提出,逾期赔偿要求权即告丧失。
七、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核事故造成核损害而引起的有关第三方核责任的一切诉讼,都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提请对该核事故发生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相关文章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核电厂选址、设计、运行、质量保证四个安全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给核工业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的批复
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关于计划外烟厂调整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对计划外烟厂调整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抓好小商品生产和供应的意见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请批准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