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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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11月11日)
             (国发(1988)78号)

  钢材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近几年来,钢材生产有很大发展,国家对钢材的管理也进行了较大改革,开放了钢材市场 ,进入市场交易的钢材品种和数量逐年增多
,这对活跃流通 、促进生产 、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市场秩序混乱,价格上涨过猛,有些单位和个人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等问题,严重影响经济的稳定和改革的深入。为了整治钢材流通领域中的混乱现象,促进钢材生产,稳定钢材市场,保证国家生产建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强对钢材的计划管理和市场管理。
一、钢铁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任务。全面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是稳定国民经济、保证重点需要的重要条件,也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所有企业必须按指令性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接受订货,严格按合同交货,不得拖欠。要把完成指令性计划作为考核企业经营好坏的一项主要指标 , 对没有完成指令性计划而将产品自销的企业 , 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其自销多得的收入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并对企业处以罚款,上缴国家财政,这样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
  钢铁企业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所需的燃料、电力、炉料、运输等主要生产条件,有关主管部门在计划上应予以保证,有关企业、单位要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下,严格完成计划,按合同保证供应。如有关企业、单位不执行合同造成钢铁企业损失,除由其承担应负的责任,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这样的企业也不能被评为先进企业。这方面的问题,由国家计委会同冶金部、物资部处理,或由合同管理机关依法仲裁。
  钢铁企业要按季向国家计委和冶金部、物资部报告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所需生产条件的落实情况,由国家计委会同冶金部、物资部按季通报。
  对重点钢铁企业,分别由冶金部、地方冶金厅(局)派出巡视员,督促企业执行国家计划和合同,指导企业自销钢材流向,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和问题。
二、对冷轧薄钢板、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镀锌薄钢板实行专营。对极短缺的冷轧薄钢板 、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 、镀锌薄钢板四种钢材(包括国内生产和进口的)由国家委托物资部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和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所属金属材料公司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生产这些钢材的企业,其产量除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实留作本企业生产使用的四项用料和为换取必不可少的生产条件、承接主管部门批准的来料加工 、偿还
企业集资所需的以外 ,一律由国家统一分配,组织产需直接见面。钢铁企业已签
订的集资 、协作、补偿贸易 、代加工等合同(协议),由冶金部和物资部进行清理。专营钢材的价格,国内生产部分可按利润率高于生产其它品种钢材的原则加以调整,进口部分实行代理价,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要执行最高限价。专营办法由国家计委、物资部、冶金部、国家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制订。
三、对部分计划外钢材实行定点定量供应。这类钢材主要是:重轨、轻轨、各种型材、中厚板、汽车大梁板、螺纹钢、无缝管、轮网钢、轴承钢、高速工具钢 、
齿轮钢 、弹簧钢、焊条钢、电机硅钢片、冷镦钢等。冶金部门、物资部门要从钢
铁企业自销的部分中划出一定数量,组织钢铁企业和重点用户进行产需衔接,实行定点定量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清理整顿钢材经营企业。以下几类单位允许经营钢材:(一)物资部门所属经营金属的企业;(二)有直属直供企业的主管部门按物资体制改革方案规定承担供应任务的供应机构;(三)钢铁企业的销售机构和经物资部、冶金部批准的为冶金企业组织炉料的专业公司;(四)供销社的废金属回收企业;(五)受物资部门委托的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和县以下的供销社。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钢材。
  上述单位,应按照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的供应机构只限于供应本系统和单位需要的钢材;钢铁企业销售机构只限于销售本企业指令性计划外的自销钢材; 冶金专业公司只限于为钢铁企业组织炉料的钢材,其品种和数量由冶金部、物资部核定;供销社的废金属回收企业只限于销售用废钢铁加工、串换来的钢材;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只限于供应本县乡镇企业所需要的钢材;县以下的供销社只限于供应本地区乡镇企业和私人企业需要的钢材以及农民建房用材。
  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具体工作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资部门组织进行。全部清理整顿工作,要求在今年内基本结束,并向国务院报告。
  经过清理整顿,批准保留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要新建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物资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无权审批经营钢材的企业。
五、有领导有组织地建立钢材市场。钢材市场,原则上每个中等城市设一个,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可设二个,对超过的要予以合并或撤销。此外,物资部在北京、上海、天津、沈阳、武汉、成都、西安市各设一个地区市场。
  钢材市场由物资部门主办,以为生产建设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了便于用户就地采购所需的少量钢材,物资部门还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经营网点。
六、严格钢材市场管理。以下钢材的销售必须通过钢材市场:(一)重点钢铁企业和县以上钢铁企业的自销钢材(由物资等部门组织产需衔接的除外);(二)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钢材;(三)进口的钢材(经贸部门以进养出的除外);(四)使用钢材单位库存多余的钢材;(五)用废钢铁加工、串换的钢材。
  进入钢材市场的单位,应是经过审批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使用钢材的生产企业及建设单位。进入市场的企业可以直接购销,也可委托物资企业代购代销。对停缓建项目的钢材,清理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调剂使用,或交物资企业收购、代销。经清理整顿被取消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其积存的钢材, 要限期销售, 超过期限的,交物资企业收购或代销。
  以下交易行为为非法交易:(一)无经营资格的单位经销钢材;(二)加价倒卖订货合同或提货票证;(三)不开发票的现金交易;(四)不在指定场所公开交易。
  钢材市场上的交易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使用国家统一发票,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没有盖章的,银行不予结算转帐。严禁用行贿、给“好处费”及其他非法手段购销钢材,违反者要予以严惩,对检举人要予以奖励,并给以保护。
  钢材市场的交易活动,由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监督。
  物资企业要充分发挥中介作用。目前从事钢材交易的经纪人活动利少弊多, 一律暂停,进行整顿。
  县及县以下钢铁企业用自产钢生产的钢材的销售,可以不通过钢材市场,但必须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其他有关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发票。
七、加强钢材价格管理。要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计划内钢材出厂价格和钢材流通中各项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加价和多收费。对计划外钢材及炉料实行最高限价,其办法由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监督执行。在钢材市场销售钢材,一律明码标价,公开销售。对不执行最高限价办法、哄抬价格、采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 ,由物价 、工商、税务等部门查处,没收其全部货款,并予以处罚。
八、严格控制钢材及原料出口,限制国内不合理的消费。钢材、钢锭、钢坯、生铁、铁合金、焦炭等,除计划内出口总量 、 品种由国家计委会同物资部、冶金部、经贸部确定外,对计划外临时需要出口的,要报经物资部、冶金部审定,经贸部批准并发放许可证。废钢铁的出口管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要制订限制不合理消费的政策 。对供内销的和出口换汇率极低的产品 (如饼干、糕点、糖果、香烟、罐头、药品等)包装、装璜使用镀锡薄钢板,要加以限制;对各类不锈钢用具,要适当控制消费量;对质量低劣、市场滞销的电扇、自行车、洗衣机、各类改装车辆、电动机、变压器、电工仪器等产品,要限产或停产。生产企业要持有省级主管部门发放的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销售 。有关部门要制订
限制不合理消费的办法和节约、代用、回收、综合利用的措施。
九、物资部门和所属企业要遵纪守法,搞好服务,做执行政策的模范。要把钢铁企业按指令性计划上缴的钢材,及时按计划供应给用户,不得擅自转为计划外销售。要掌握一定数量的钢材和资金,增强调控能力, 发挥好主渠道的作用。 要切实搞好服务,减少中转环节,凡能够直接供应到用户的就不要中转。钢材经营企业购进的短缺品种,原则上直接供应到用户,不得销售给其他经销单位;县物资企业购进的钢材,应直接销售给用户,不得销售给其他经销单位;联营单位的成员之间,不得相互销售钢材。
十、加强对钢材市场的宏观调控。计划、物资、冶金、经贸、工商、银行 、物
价 、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 统一政策,及时根据市场情况,灵活
运用信贷 、 税收、价格、物资投放等手段,以及调整产业政策和生产建设计划等 ,调节供求 ,保证重点,稳定市场。各有关部门还要及时向物资部门提供钢材资源、需求、价格和进出口等信息,以便加强宏观管理,统一发布信息,及时指导生产和市场交易。
  加强钢材管理,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包括广东、福建、海南等沿海地区和经济特区)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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