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工业品购销中禁止封销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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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八二年四月十日)

  我国的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须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维护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保障国内生产的各种工业品正常流通,这样才能搞活经济,促进生产的发展,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但是,最近一个时期,许多地区出现了对外地生产的工业品进行封锁的严重情况。这些地区生产的某些机电产品、农机产品和其他工业产品,尽管质量不高、性能很差、用户不欢迎,却强行在本地区推销,同时又硬性规定不准本地用户到外地选购同类优质产品。有些地区为此还成立了审批机构,甚至强迫撤销本地用户已经签订的外购合同,强制银行拒付货款。类似的情况,在有些部门之间也不断发生。这种搞地区或部门封锁,用行政命令保护落后的做法,对国家经济的全局是极为有害的。这样做,势必削弱国家统一计划,分割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不利于发挥地区的生产优势和优质产品的增产,不利于生产技术的交流和组织社会化大生产,更不利于国民经济的调整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为了坚决纠正这种错误做法,现特作如下规定:
  1.在国家计划许可的范围内,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企业、事业单位和供销部门,有权到外地区、外部门择优选购各种工业品,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和阻挠。
  2.凡按国家标准生产的合格工业产品和国家定点生产的工业产品,以及受用户欢迎的其他工业产品,在优先完成国家任务以后,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和接受订货,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加以干涉。
  3.设计部门在选用设备(包括利用库存设备)和供应部门在提供成套设备时,都应贯彻择优的原则,优先选用质量好、性能好、价格合理的设备,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4.经济技术落后的地区、部门和企业要虚心地向经济技术先进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学习。经济发达地区要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积极帮助不发达地区发展工业,提高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
  5.国务院各工业主管部门,在安排机电产品、农机产品、耐用消费品及其他工业品的生产计划时,对于地区性的需要,在产品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应就地就近安排生产。对优质名牌产品,要鼓励其增产;对质量差的产品,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其质量。不适销对路的产品,有的要限制生产,有的要停止生产。
  6.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对机电产品、农机产品及耐用消费品的选购,同样必须贯彻择优的原则,不得搞封锁。对本地区能够生产自给的日用消费品及轻工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可以适当控制外购,但必须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做到价廉物美。
  7.要坚决刹往商品流通领域中的不正之风,严禁采取搞回扣、给推销费推荐费、请客送礼、行贿受贿、任意压价、硬性搭配长线产品等不正当手段推销产品。对搞这些不正之风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违犯国家法律的,要依法制裁。
  8.各级银行应当支持用户和供销部门合理使用资金,择优选购产品。对妨碍择优选购产品和违反财务制度的错误做法,要坚决抵制。
  9.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凡是搞了限制向外地和外部门采购工业产品的规定和其他类似规定的,应一律废止;所有审批外购工业产品的机构,应一律撤销。
  10.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经济特区仍应继续执行国家有关特区的政策法令,过去没有对本通知所涉及的方面作出规定的,也要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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