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冢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02: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993年8月16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

  最近,中国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要求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宏观调控,对在建项目进行审核排队,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保证重点项目的建设。这是为了改善当前已经绷得很紧的宏观经济环境,抑制通货膨胀,以利于加快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证国民经济待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特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一、解决投资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根本出路是加快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约束机制和风险机制,建立有效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当前要从规范投资行为入手,运用经济办法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负责立足调整投资结构,分清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把那些该压缩的投资压下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所有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一次审核排队,予以清理。对产品有市场、宏观经济效益显著,有利于缓解“瓶颈”制约的在建项目,要尽力保证建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来源不落实、建设条件不具备、市场前景不明的在建项目,特别是高档宾馆、写字楼、度假村等,要下决心停缓建。各地区、各部门要重点对下列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并区别情况停缓建设: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禁止发展的项目,以及违反《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控制若干长线产品和热点产品建设项目审批请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建设的项目。
  (二)资金来源不落实或不正当的项目。
  1.使用银行拆借资金、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银行使用信贷资金以参股、控股等方式直接进行投资的项目;
  2.未按国家有关组建股份制企业和股票发行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进行固定资投资的项目,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证券管理规定,在国家证券发行计划之外发行债券进行投资的项目;
  3.违反国家规定,硬性摊派或强迫下属单位集资,特别是挪用国家重点项目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4.主要使用地方企业自筹资金,但不能按原筹资方案落实资金,或年内到位资金达不到当年计划要求50%的项目;
  5.擅自用国外商业贷款倒换人民币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使用国外短期(一年以内)商业贷款进行投资的项目。
  (三)建设条件不具备的项目。
  1.严重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未经有权单位批准新开工的项目;
  2.建设项目外部主要配套工程严重脱节,不能同步进行建设的项目,及建成后燃料动力、水源、原材料供应没有保障的项目。
  (四)市场前景不明的项目。
  1.产品的市场供应能力已过剩或接近饱和,产品又无竞争能力,近期内不会出现重大变化的项目;
  2.原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产品销路等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尚无应对措施的项目。
  (五)存在上述问题的高档宾馆、写字楼、高档别墅、度假村和跑马场、高尔夫球场等项目。
  以上工作,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负责,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进行清理、审核排队。同时,将清理结果特别是确定停缓建的项目通知有关开户银行,由银行停止拨付资金。
 三、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
  (一)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财政、银行等单位,都要将现有建设资金(包括国外贷款)和停缓建项目腾出的资金集中用于国家重点建设,二保列入国家计划的铁路建设项目及水利、水电项目安全渡汛;一保列入国家计划的当年投产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三保列入国家计划的农业、交通通信、能源、重要原材料、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四保列入国家计划的、合同已生效的利用外资项目。
  (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财政、银行和有关单位要加强资金调度,确保预算内建设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到位。今年九月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金到位占年度计划的总比例,要力争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三)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自筹建设资金,也要优先保证计划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必须按计划建设进度和资金比例到位。
 四、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全局出发,严格控制在建项目总投资规模,主要控制新开工项目。鉴于当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各地上半年又开工了大量新项目。为了保证在建国家重点项目的资金需要,今年下半年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开工项目。对个别非安排不可的新开工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经国家计委审定,技术改造项目须经国家经贸委审定,重大项目须报国务院批准。
  (二)审批新开工项目要严格执行开工前的审计制度,各级银行对于未履行开工手续和越权审批的新开工项目,一律不得拨款和贷款。
  (三)建立项目申报备案制度。为加强信息反馈,各地区应从今年新开工项目做起,建立项目申报备案制度。申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报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有关部门备案的项目,具体限额另行确定。
 五、加强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开发区建设的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投资必须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未纳入计划的,银行一律不得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
  (二)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将重新核定房地产信贷规模计划,由人民银行下达有关专业银行;根据房地产投资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各专业银行将投资贷款切块下达给地方,实行限额管理。
  (三)高档宾馆、写字楼、高档别墅、度假村等目前已趋饱和,兴建这类项目,包括用房地产开发名义建设这类项目,除总投资二亿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国务院审批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管理,严格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跑马场、高尔夫球场等项目不宜再新建。
  (四)各类开发区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导和规范管理。
  (一)已签订合同或已开工,但外商注册资本和投资不能按期足额到位,或中方投资不落实的项目,资金要限期到位,严格按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凡使用银行拆借资金、流动资金贷款以及擅自发行债券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或中资银行使用信贷资金参股的外商投资项目,都要限期清退。清退不了的,要进行妥善处理。中方或境内中资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对外方贷款进行担保的,要限期纠正。
  (三)外商投资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开发经


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结合建设项目,并符合当地的发展规划。
 七、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办法,结合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简化征收手续、强化征收管理、明确使用方向。当前要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各地不得越权减免,税务部门要严格把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迅速按上述措施部署工作,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九月三十日前报国务院,同时抄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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