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04: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994年4月4日  法发(1994)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1989年11月21日,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仍按我院上述《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出口工业品供应作价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供应出口商品统一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批转全国物价大检查总结报告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