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六国库券条例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06: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国发[1985]132号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一九八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 国营企业、集体企业、 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城乡人民。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任务,采取合理分配的办法。对单位,按预算外资金或集体企业税后留利的一定比例分配任务;对城乡人民,一般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购买任务。对国家分配的购买任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期完成。
第四条 国库券发行的总额由国务院确定, 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 交款期限:单位交款六月三十日结束,个人交款九月三十日结束。
第五条 国库券的利率,单位购买的国库券,年息定为6%;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年息定为10%。
  国库券计息,一律从当年七月一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
  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单位购买的和个人购买的在一千元以上的,发给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在一千元以下的,发给国库券。国库券票面额,分为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四种。
第七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定为五年,在发行后的第六年,一次偿还本息。
第八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九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 国库券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可以在银行贴现,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的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相关文章


国务院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重新颁《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四年国库券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二年国库券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六国库券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年特种国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三年国库券条例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发行一九八七年电力建设债券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列入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序列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