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08: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987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6月20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以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技师的职务名称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历史形成的习惯确定。
第三条 技师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五)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第四条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 以技术工人为基数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及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第五条 技师必须经过考核、评审。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县级以上(不含县级)的行业归口部门己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由该委员会负责;末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可成立技师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
第六条 申请技师由本人提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者技师考评组织考核、评审。考核、评审合格的,发给技师考核合格证书。
  技术工人取得技师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其所在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技师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
第七条 技师所在单位应当同被聘任的技师签订聘约,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辞聘、解聘、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八条 技师应当在本工种的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并根据所在单位的需要担任传授技艺或培训技术工人的工作。
第九条 技师聘任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
第十条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一般为每月十五元至二十五元,具体标准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第十一条 技师离开本工种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后,不再享受技师津贴和其他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和社会团体,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补充通知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制止向企业摊派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