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包装总公司的请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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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五日,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国务院批转)

  根据赵紫阳总理关于建立中国包装总公司、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在包装行业进行行业管理试点的批示精神,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已于去年十二月成立,接着成立了中国包装总公司筹备组,进行总公司的筹建工作。今年四月二日,我们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等十七个单位对组建中国包装总公司问题进行了讨论。四月二十日,又在上海全国工交会议上征求了各省、市、自治区负责同志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公司的性质和任务
  1.中国包装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专业化企业,是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它有直属的分公司和企业,又有以总公司为主的合营企业。对全国包装企业、事业单位,总公司有计划管理和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力,并在方针政策和业务上进行指导,不改变现有包装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以发挥各部门、各地区发展包装工业的积极性。总公司是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实行工贸、工商结合,以工为主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
  2.总公司由国家经委代管。计划、财务、物资、信贷、劳动工资、基本建设等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发生关系,单独立户。
  3.总公司在中国包装技术协会配合下, 拟订和贯彻执行有关包装工业的具体方针、政策、条例、办法等;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拟订发展全国包装工业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家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4.总公司协同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开展包装科学研究工作,收集、出版国内外包装情报资料,提供包装咨询服务;开展测试工作,拟订各项包装标准;研究解决包装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5.总公司负责培养包装行业的干部和技术人员。
二、公司经营范围和联合形式
  1.总公司组织包装容器、包装原料、辅助材料(纸张、木材、马口铁、黑铁皮、塑料粒子等)、包装机械及包装印刷等生产行业的联合。
  2.总公司经营进出口业务。总公司可以采用补偿贸易、同外资合营等方式与国外厂商合办包装器材生产厂,以加速国内包装器材生产的发展和填补空白。
  3.总公司按专业化协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优先对中国包装技术协会的会员企业,采取自下而上的联合和自上而下规划相结合的办法,逐步组成经济联合实体,有计划地填补一些缺门和空白。联合的形式主要是:
  (1)与有关部门、地方的包装工业、供销管理机构或其它包装联合企业,实行某种工作或某些项目的联合。双方签订协议,不改变隶属关系。条件成熟的,也可实行组织上的联合。
  (2)按择优的原则,通过投资分期分批地与一些包装容器厂和包装材料厂实行合营。
  (3)通过供销、加工订货、合作生产、提供新技术等形式,与一些包装器材厂建立联营协作关系。
三、资金和物资供应
  总公司的资金来源和物资供应渠道是:国家在年度计划中,每年拨给总公司一部分技术措施费、中短期贷款等,作为组织联合现有包装企业的投资。
  总公司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国家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该项资金所需的统配、部管物资,直属企业由国家物资总局和有关部门负责供应;地方企业由地方负责供应。
  总公司的开办费,请财政部拨给。总公司的管理费由总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比例,向所属联合企业和各部门、各地区有关包装企业提取。
  总公司进口大宗原料、辅助材料,按原渠道申请外汇;引进设备样机、技术所需外汇,另行专项报批。
四、组 织 机 构
  1.总公司成立董事会,由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主要地区包装公司经理组成。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 总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负责全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总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总公司下设科研所、学院和若干经理部;根据业务进展情况,按包装的不同行业分设若干专业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公司。专业公司可设在生产比较集中的省、市、自治区。总公司设在北京。
  总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在一些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作为总公司的下属机构,经营管理所在地区的包装企业。分支机构的干部任免、劳动工资指标、业务经营等属总公司领导。
  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设立地区包装公司。各级经委必须加强对包装工作的领导。
  3.总公司编制为企业编制,定员为八十人,除从包装企业和事业单位抽调四十人外,从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二年毕业的大学生中分配四十人。请国家人事局调配。
五、经 营 管 理
  1.包装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总公司直属企业由财政部与总公司商定;地方企业由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与同级包装公司商定。小型包装企业可以采取上缴所得税、自负盈亏的办法。
  2.总公司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所属分公司实行分级管理,独立核算。
  3.合营、联营企业应成立工厂管理委员会,按照协议双方共同管理,按投资比例分红。
  4.总公司所属企业(包括合营的企业)所需的统配、部管物资,大宗的进口原料、辅助材料, 由总公司编制计划向有关部门申请供应。其它联营企业仍按原渠道申请,如需改变,另行申报。
  5.总公司所属企业(包括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 维持原有渠道和销售方式。如需改变,由总公司同有关部门商定或另行申报。
  6.总公司所属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出口产品或销售用于出口商品包装的产品,享受外汇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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