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12:12 17:06: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法发[19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请注意总结审理这一类案件的经验;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10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决定》第一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二、实施《决定》第一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下同)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实施《决定》第一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因侵犯著作权曾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四、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决定》第二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五、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决定》第一条所规定的侵权复制品,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六、实施《决定》第一条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决定》第一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销售明知是《决定》第一条规定的其他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七、《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
  《决定》公布施行后本解释发布前已经处理的案件,不再变动。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