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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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营区、营产管理和连队内务设置

             第一节 营区管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部队(分队)首长要加强营区管理,教育部属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安全和营区环境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第一百九十八条 营区治安
  (一)严格门卫制度,营区内人员必须凭本单位制发的证件出入营门;来往客人要严格登记手续;持物外出时应有持物证;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办理临时出入证。
  (二)雇请保姆和临时工要进行政治审查、登记,经批准后方可雇用。
  (三)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以及其他不良行为。
  (四)严禁在营区打气枪、弹弓;不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外燃放烟火鞭炮,不准用烟火鞭炮取笑打闹。
  (五)禁止小商贩进入营区买卖或在营门旁摆摊设点。
 第一百九十九条 营区秩序
  (一)房舍内外各种生活设施、营具和其他物品的放置。要因地制宜,适合战备,方便生活,整齐统一,注意安全。
  (二)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工作时间不得追逐打闹、嬉笑聊天。
  (三)在午睡(休)和熄灯后的时间内,不得喧哗、播放音响和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四)营区的交通标志要醒目、齐全;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按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剌叭、试刹车;骑自行车不准带人,出入营门要下车。
  (五)严格遵守礼堂、操场、课堂、饭堂、浴室、体育场所和娱乐中心的各项规则,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
  (六)不得在营区内组织营业性舞会,不得将营区内房舍、场地租借给地方举办舞会。
  (七)利用营区空闲营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条件的要与营区隔开。
  (八)城市驻军不得在办公、宿舍区饲养家禽家畜;不驻城市的部队种菜要统一规划,饲养家禽家畜要实行圈养。
 第二百条 统一规划营区的绿化建设,划区包干负责。加强对树木、林地、草坪、花园的管理,禁止擅自砍代、移栽、践踏和采摘。
 第二百零一条 重视营区的环境保护。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协同驻地政府和人民群众共同保护好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房屋、场地,要合理布局,综合利用自然资源。
 第二百零二条 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团以上单位应指定分队兼任消防队,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对各种消防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和损坏。
 第二百零三条 营区管理以集中居住的营院为单位的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军事行政和家属居住区分开,实行划区管理。
 第二百零四条 机关公勤人员,要统一编组、集中居住、专人管理,防止松散和放任自流。
 第二百零五条 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应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节 营产管理

 第二百零六条 营产包括营区土地、营房、营具、场地、道路及其附属的水电、取暖、卫生、消防等设备和营区林木。
  部队(分队)首长必须重视营产管理,教育部属爱护营产,遵守营产管理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营房、营具、设备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未经上级批准,不得将营产任意拆毁、改建或挪作他用。房地产不得擅自变卖、转让。
 第二百零八条 营房、营具、设备必须实行计划轮修、责任管理,防止损坏、丢失,延长使用年限,确保使用安全。营产档案、土地证、房产证要有专人妥善管理。
 第二百零九条 部队调离、移防或撤销建制时,必须认真做好营产及有关档案材料的清点、登记、交接工作。
 第二百一十条 加强水、电管理,节约用水用电。
 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暂住的非本单位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清理、登记,并按规定收缴有关费用。

            第三节 连队内务设置

 第二百一十二条 连队内务应当保持整齐、清洁、有序,营具、用具的摆放和锦旗、专栏、图表等的悬挂(张贴),应以营或连为单位统一。
 第二百一十三条 床铺设置。床铺按床垫、褥子、床单的顺序铺垫。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
 第二百一十四条 蚊帐设置。蚊帐悬挂要整齐一致,白天应将外侧两角移挂在里侧两角上,并将中间部分折叠整齐。
 第二百一十五条 大衣的放置。穿着大衣的季节,白天不穿大衣时,应折叠整齐,置于被子上面。大衣长久不穿时,应统一放在储藏室内。 
 第二百一十六条 鞋的放置。经常穿用的鞋置于床铺下的地板上,有条件的放在床下设置的与床相连接的鞋架上。鞋子放置的数量、品种、顺序,应以连为单位统一。
 第二百一十七条 衣帽和腰带的放置。通常按腰带、军衣、军帽的顺序挂在衣帽钩上,也可置于床铺上,但应以营或连为单位统一。
 第二百一十八条 洗漱用具的放置。脸盆放在盆架上,牙具、擦脸油置于脸盆内,面巾统一晾在绳、架上。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关装具的放置。背包绳、带缠好压在床铺一端褥子下面。翱包、水壶、雨衣统一放在柜内,摆放顺序、位置应以营或连为单位统一。
 第二百二十条 其他物品的放置。暖瓶、水杯放在桌上,墨水、浆糊瓶放在抽屉内,报纸放在报架上或柜内。马扎(小凳)可集中放在室内适当位置,也可分散在各自床下一端,但应以营或连为单位统一。

         第十五章 紧急战斗准备和紧急集合

            第一节 紧急战斗准备

 第二百二十一条 紧急战斗准备,是部队根据上级预先号令转入等级战备前的行动。
  转入等级战略的行动,由部队首长按《全军战备等级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百二十二条 部队紧急战斗准备的主要工作:
  (一)发布紧急战备预先号令。
  (二)进行紧急战备的思想政治动员。
  (三)加强战备值班,密切注视敌人动向,及时掌握和处理情况,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四)根据情况和任务需要,制定或修改部队行动方案。
  (五)根据任务需要停止休假、探亲、收拢部队,召回外出人员。
  (六)进一步落实“三分四定”,抢修装备。
  (七)根据情况组织各种勤务和后勤保障。
  (八)修订留守方案,留守机构适时开展工作。

             第二节 紧急集合

 第二百二十三条 部队应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现和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二)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和袭击。
  (


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第二百二十四条 部队(分队)首长应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
  当需要紧急集合时,以命令下达或发出信号。紧急集合方案,通常应规定下列事项:
  (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紧急集合场的时限。
  (三)携带的装备和粮秣的数量。
  (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的方法。
  (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化学、生物及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百二十五条 部队(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机动的准备。
  部队(分队)首长应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武器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队(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为锻炼提高部队(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每月、营每季、团(旅)每半年要进行一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队(分队)首长根据部队(分队)的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 舰艇部队和航空兵部队的战斗演练,按海、空军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 野营管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部队(分队)在执行训练、学习、国防施工和抢险救灾等任务需要野营时,必须认真做好准备。野营前,应进行思想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同野营地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的社会情况,协商解决部队所需之粮秣、燃料、副食品及其他物资器材。野营中,要宣传群众,尊重驻地人民的风俗习惯,遵守群众纪律,维护群众利益,搞好军政、军民关系。
 第二百二十九条 野营管理,原则上执行本条令各章的有关规定,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切实掌握部队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建立顺畅的通信联络,必要时也可利用地方的通信设备,但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三)加强查铺查哨,严格请销假制度。
  (四)轻武器通常应随身携带,也可根据情况集中保管。车、炮、机械应进入临时车场、炮场、机械场;露天停放时,应加盖布。履带车辆应规定单独进出道路。增设车场、炮场、机械场值日员,实行昼夜值班。
  (五)炸药、弹药、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要分别放置在安全地方;军需物资应存放在通风和不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存放场地要有消防设备或器材,并加强警戒。
  (六)注意饮食卫生,从客观条件出发改善伙食,保证部队吃饱吃好,有开水喝。搞好饮用水源的调查、保护,必要时应进行化验、消毒,并派专人看管。
  (七)临时挖掘的厕所应离开厨房和水源五十米以外。要在指定地点倒垃圾。驻地应经常打扫,并同群众一起开展卫生防病活动。
  (八)设置临时马厩和系马场,使用自带的饲槽和饮水桶。避免军马与民畜接触,并防止军马损坏建筑物、树木和庄稼。
  (九)提高警惕,加强警卫,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要时,还应加强战斗准备,制定应付意外情况的措施。
  (十)露营时,应当正确选择和设置营地,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季节、气象变化情况,采取防冻、防署、防洪、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确保人员、装备和军马的安全。
 第二百三十条 部队(分队)离开野营地时,要清扫驻地,掩埋临时厕所,消除危险物品,平复或移交工事,清点物资,结算帐目,检查群众纪律,征求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道谢。

             第十七章 安全工作

           第一节 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百三十一条 安全工作是部队的一项经常性、综合性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安全工作是加强部队全面建设的重要方面,是各级首长、机关部门及全体军人的共同职责。
 第二百三十二条 各级首长要把安全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规划部署,加强宏观控制与具体指导,使安全工作贯穿于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
 第二百三十三条 增强干部的责任心,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依据职责分工,承担安全责任。对机关、直属分散单位要实行领导包干、机关按职负责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保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百三十四条 加强安全教育,正确处理官兵中发生的问题,消除各种不利于安全的因素。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武器和技术装备的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规定,适时进行作风纪律整顿,促进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二百三十六条 加强军事训练和基础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官兵军事素质,使全体人员正确、熟练地使用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
 第二百三十七条 根据形势、任务特点和季节变化,突出安全工作重点。特别要抓好军车交通安全,加强枪支弹药管理,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二百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群众性的安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定期检查评比,表扬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百三十九条 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做到实事求是,赏罚严明,对避重就轻、弄虚作假、不及时报告及隐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
 第二百四十条 各级首长、机关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注意解决实际问题,不断增强安全工作的科学性、效益性。

           第二节 对常见事故的预防

 第二百四十一条 为预防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事故,必须:
  (一)严格挑选、训练和考核驾驶人员。不合格者不准发《车辆驾驶证》;技术不熟练者不准单独执行任务。严禁非驾驶人员开快车。
  (二)认真执行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出车前和行驶中要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不带故障行车;回场后及时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车辆外出执勤要严密组织。单车要选派技术和作风好的驾驶员,多台车要派干部带车。车辆出勤,要根据任务、道路、气候等情况提出安全要求;回场后要汇报安全行车情况。
  (四)严格车辆派遣手续。车辆出场必须持有派车单等准予出车的证件,严禁私自出车。
  (五)严格执行乘载规定。不准超载、超宽、超长、超高。载货超过车厢板时,不得在货物上坐人。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人员集体乘车要指定车长和安全员。行车中,乘车人员不准向车外探头、伸手;车厢栏板高不足一米的不准站立;不准在车上打闹和催促、怂恿驾驶员开快车。
  (六)驾驶员在行车时要精力集中,全神贯注,不准吸烟、吃东西或聊天说笑。要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严禁超


速行驶和强行超车。酒后绝不准开车。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为预防工程作业事故,必须:
  (一)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不麻痹,不蛮干。干部要亲临施工现场,发现险情,果断处理。交接班要交清险情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进行爆破作业要做到:
  1.爆破作业前要规定安全区域、警戒地点、放炮信号,并提前派出警戒。
  2.仔细检查炸药和火具的质量。导火索要做燃速试验。
  3.接续火具的安全地点进行,严禁用牙咬和锤击雷管。
  4.装药时,不准无关人员在场,不准边打眼边装药,不准用力过猛,不准用金属器具捣固,不准超过药量,不准在作业面试导电雷管或线路。
  5.爆破手要明确分工,每人一次点炮不要过多。用导火索引爆时,严格掌握点火时间和顺序;电发火起爆时,由专人管好点火机。
  放炮时指定专人听记响炮数。
  6.放炮二十分钟后人员方可进入作业区,坑道内爆破须等烟尘排尽方可进入。对哑炮采取诱爆或水冲法排除,严禁掏挖和硬拨雷管。
  7.作业完毕要认真清理剩余炸药、火具,如数上缴入库,不准私存、玩弄、乱放和丢失。
  (三)坑道作业时要做到:
  1.经常检查拱顶、侧墙有无裂缝、松动和渗水等异常现象。有塌方危险的地段应设立标志,必要时派人观察,负责报警。
  2.排渣、运料时要防止撞车、翻车。坑道内要设必要的人车待避处。要防止作业工具伤人。
  (四)掘开式工程作业,边壁要有一定的坡度。挖土撬石,不得上下重叠作业。
  (五)高空作业要有栏杆和防护网。作业人员系安全带、穿防滑软底鞋,工具装入工具袋。禁止腰间插带锤、斧等工具。禁止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禁止嬉笑打闹。雷雨、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预防武器伤人事故,必须:
  (一)加强武器弹药的管理。武器弹药应分室存放,并有可靠的安全设施。不准私存武器、弹药;不准私带武器外出或探家;不准私自将武器借给他人。
  (二)枪支擦拭和使用前后,要认真验枪。时枪内不准装填子弹。
  (三)严禁摆弄武器和随意动用他人武器;严禁持枪打闹和枪口对人。
  (四)认真组织实施弹射击和实爆作业。场地的选择与设置要符合安全要求。
  (五)实弹射击和演习后,认真清查收缴剩余弹药,对瞎火弹、不爆弹要按规定处理。教练弹、练习弹和实弹不得混放;发放教练弹、练习弹时,严格检查,防止混入实弹。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为预防失火事故,必须:
  (一)健全消防组织,配齐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加强易燃、易爆物资和装备、器材的管理,贮存、放置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库房、车场严禁烟火。
  (三)使用明火灯具时,放置位置要避开易燃物体;人员就寝或离开时应将灯火熄灭。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点灯。严禁乱丢烟头、火柴杆。
  (四)火炉、火炕、火墙等取暖设备和燃气灶具等,要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前认真检修,使用时经常检查,并有专人看管。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引火。
  (五)油库、加油站等有挥发油气的场合,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六)电源线路、用电设备要经常检修。不得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
  (七)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山地、草场等处也要注意防火。野炊要选避风和安全地方,做到人离火灭。
 第二百四十五条 为预防淹亡事故,必须:
  (一)游泳训练要严密组织。选好场地,有专人带队负责,设有救护组、观察员,备有救护器材。训练要秩序渐进,不得蛮干。泅渡训练负重不要过量。不准擅自离开集体或超过规定的水域,不准在水中打闹。
  (二)严禁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
  (三)水上作业或捕鱼等,要配备救生器材,并尽量挑选身体好、会泅水的人员担任。
  (四)对水情不明的地区,不要盲目涉渡。徒涉江河时要选好徒涉场。
  (五)船渡时,要严密组织,不得超载;遇有险情时指挥员要冷静处置,严防混乱和擅自跳水。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为预防触电和雷击事故,必须:
  (一)输电线路、用电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安装,要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人管理,经常检修。
  (二)禁止私拉、移动电线和私装用电设备;禁止将电话线、广播线与输电线混架或捆绑在一起;禁止在输电线上搭、晒东西。
  (三)发现有人触电,要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挑开电线。
  (四)雷雨时,不要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要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逗留。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为预防食物中毒事故,必须:
  (一)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未经检疫的食物。对病死的家禽、家畜和野生植物,未经化验鉴定许可,不准食用。
  (二)制作油荤食品要烧熟煮透,制做凉拌食品要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要分开。剩菜剩饭要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
  (三)储藏食品要选择干燥、阴凉、通风的地点,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四)饮用水要经常进行化验,水井蓄水池要加盖加锁,防止污染和坏人投毒。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为预防煤气中毒事故,必须:
  (一)使用火炉、火炕、火墙、燃气灶前要认真检查和试烧;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发出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二)用炉火取暖的房间,必须安装烟筒和风斗,并经常清理烟筒,保持烟道通畅。封火时不要堵塞烟道。
  (三)查铺时要认真检查炉火和室内通风情况。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为预防中署事故,必须:
  (一)炎热季节,应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在任务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注意劳逸结合。
  (二)行军、训练、作业和劳动时,有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
  (三)室内或车、船内注意通风。
 第二百五十条 为预防冻伤事故,必须:
  (一)严寒条件下作战、训练和执勤等,应准备御寒的被装和防冻药品。
  (二)衣、帽、鞋、袜、手套要保持干澡、清洁,注意手、脚、耳、鼻的保护。
  (三)行军、操练、作业休息时,不可静立或坐卧过久。乘马、坐车人员,要适时下地活动。
  (四)必要时缩短哨兵每次值勤时间。
 第二百五十一条 对其他事故也要针对其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预防。

            第十八章 文职干部管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是军队编制定额内不授予军衔的干部,享有与现役军官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和权利,共同承担着建设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光荣任


务。
 第二百五十三条 根据文职干部特点,对文职干部的职责、关系、礼节、着装、仪容、称呼做如下具体规定:
  (一)文职干部职责按本条令第十三条规定的军官一般职责执行,担任领导职务的文职干部,按本条令第十五条规定的首长一般职责执行。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总部、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制定。
  (二)文职干部和军官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所任行政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同级关系。
  (三)文职干部的礼节为点头示意,或行注目礼。文职干部行礼的时机和场合,按本条令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行礼的时机和场合按本条令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
  (四)文职干部的着装要庄重大方,仪容要整洁。在上班、参加集体活动、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佩带文职干部胸章(前襟左上方),男同志不准赤背或只穿背心,不准穿短裤,拖鞋;女同志不得穿超短裙或袒胸、露背的衣服。
  (五)文职干部与军官、士兵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互称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姓加职务,或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可称姓名,或姓名加同志。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称同志;对军官、士兵亦可称军衔加同志。 
 第二百五十四条 总部、军区、军(兵)种和国防科工委,可依照本条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文职干部管理细则。

        第十九章 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军旗的使用

 第二百五十五条 军旗是军队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全体军人必须维护它的尊严,不使它受到玷污。
 第二百五十六条 拥有军旗的团以上部队和院校,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军旗主要在重大节日、典礼、检(校)阅、隆重集会、游行和军人宣誓等时机使用。
  (二)使用军旗时,由掌旗员掌持军旗,左右各一名护旗兵,位于部队行列之先头。
  (三)迎送军旗时,军人应严肃认真。军旗通过分队正面时,队列中的军人向军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
  (四)战时部队应将军旗置于各级司令部位置,展开与否由指挥员视当时情况决定。
  (五)军旗要指定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

             第二节 军徽的使用

 第二百五十七条 军徽是军队的象征。军人必须很好爱护军徽,不得玷污和损坏。
 第二百五十八条 军徽用于臂章、奖状、车辆、舰艇、飞机、重要建筑物时,应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二百五十九条 禁止将军徽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于军徽庄严的场合或装饰品上。

             第三节 军歌的奏唱

 第二百六十条 军歌可于下列场合奏唱:
  (一)国家、军队的庆典和重要集会开始时。
  (二)军队领导人主持的正式外事活动和在我国举行重大国际性集会开始时。
  (三)部队升军旗、校阅、队列行进和集会时。
  (四)其他维护及显示我军威严的场合。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军歌不得在下列场合奏唱:
  (一)私人婚、丧、庆、悼活动。
  (二)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
  (三)商业活动。
 第二百六十二条 集会奏唱军歌时,应严肃认真,热情庄重。参加集会的全体官兵均应肃立。
 第二百六十三条 军歌一般不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如遇举行接待军队宾客的仪式和在我国举行国际性集会,则可联奏有关国家的军歌。
  (附录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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